11 月 3 日,重庆市蔡先生反映,其妻子今年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导致腰椎尾椎骨折,花了 2.5 万元左右。但人社部门认为,该情况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蔡先生考虑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蔡先生介绍,他的妻子王女士在重庆市一家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公司食堂提供三餐,午餐免费,早晚餐收费。今年 6 月 25 日早上,妻子打完卡后,在公司食堂打饭后走向餐桌时摔倒在地。
蔡先生妻子被诊断为腰椎和尾椎骨折,医药费花了 2.5 万元左右。在公司配合下,他们向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工伤。10 月中旬,蔡先生接到了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就诊病历 受访者供图
合川区人力社保局认为,王女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蔡先生表示,他认为妻子受伤情形应当符合工伤范畴,后续考虑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称,目前全市有统一的意见,在单位食堂早餐及晚餐期间受伤都没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只有午餐被纳入认定范围。
工作人员还解释说,吃饭不算工作时间,即使要认定工伤,也要根据预备性条款。而预备性条款中早餐期间受伤没有纳入认定范围内,午餐时间受伤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是因为中午就餐后下午要继续上班," 早餐可以在家里吃,也可以在外面吃,也可以在食堂吃,是自由选择,所以就没纳入。"
记者检索发现,在重庆市内有相似经历,出现过认定工伤及不认定工伤两种情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官网登载的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2025 年 1 月 2 日,某科技公司员工陈某某到食堂吃早餐,吃完早餐出来时在楼梯间崴脚,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次月,陈某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涪陵区人力社保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对此,该科技公司复议申请撤销决定,但涪陵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决定。

员工早餐后脚扭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图源:涪陵区人民政府官网
另一起不予认定的案例为:2024 年 10 月 12 日早上 8 时 40 分许,重庆市渝中区某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邹某从家中前往单位食堂吃早餐,洗碗时不慎滑倒摔伤,诊断为急性外伤后头痛、骶 4 椎体骨折等伤情。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为,邹某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邹某申请行政复议,但渝中区人民政府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律师胡磊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未对早、中、晚餐作任何区分,不存在 " 午餐算工伤、早餐不算工伤 " 的法定区别。能否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 " 的条件。企业食堂属于用人单位管控的附属工作区域,属于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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