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3小时前
丈夫与原同事非婚生子且转账500余万元,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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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与原同事非婚生子,5 年多时间里陆续给原同事转账 500 多万元,妻子愤而起诉要求返还。这是今年 8 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内赠与合同纠纷案。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二人于 1988 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周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

王某认为,丈夫陈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向周某转账,共 500 余万元,相关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擅自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损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陈某向周某作出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周某返还相应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庭审中,王某放弃了关于房产返还的诉讼请求,并将返还转账金额的请求变更为 85043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周某辩称,其与陈某现在只是朋友关系,自己从未向陈某索要钱财。陈某则称,自己与周某原系同一单位人员,双方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源于生意周转、借款还款等原因,并不存在赠与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周某之间互相有转款,陈某向周某转款 5374293 元,周某向陈某转款 5368810 元,双方转款差额为 5483 元。

法院认为,陈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已经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陈某多次向周某大额转款,其中不能证明存在正当往来依据的差额部分,属于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未经配偶王某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周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 5483 元差额对应的赠与行为无效,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 5483 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周某还应向王某支付保全保险费 500 元。案件受理费 1926 元、保全费 3020 元,均由周某负担。法院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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