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1小时前
凌晨4点,男子声称借手机将2个邻居引诱下楼,伙同多人持刀围砍致一死一重伤;两名主犯从深圳潜逃,20年后双双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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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案发已久、两名主要被告人长期未归案的故意伤害案。该案发生于 2003 年 6 月 19 日,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一名被害人重伤。两名被告人潜逃多年后,分别于 2023 年、2024 年被抓获归案,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刑终 373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魏某、周某无期徒刑的判决及 13 万元连带民事赔偿判项。

案发

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被告人潜逃多年

裁定书认定,2003 年 6 月 19 日凌晨 4 时许,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号楼四楼的魏某、周某,与五楼租户被害人兰某甲、蒋某因琐事发生矛盾。

法院查明,魏某、周某等人随后预谋报复。魏某以借用手机为名,将兰某甲、蒋某引诱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街,魏某与在此等候的周某及同案人周某甲、李某、石某甲等人持刀围砍两名被害人。

兰某甲、蒋某身体多处被锐器砍伤。魏某、周某等人逃离现场,两名被害人被送医院救治。兰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兰某甲系被锐器砍伤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蒋某右额部、右颞顶部、右顶部、左额颞部、左枕顶部、左枕部、右拇指背侧、左背部、右小腿胫等处受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九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魏某、周某长期未归案。2023 年 11 月 14 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抓获周某;2024 年 3 月 26 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将魏某抓获归案。2025 年 5 月 30 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定对魏某、周某进行追诉。

据被害人蒋某陈述,案发当天,他与兰某甲在贤合屋村吃烧烤、喝酒后先行回住处,兰某甲留在后面打电话。走到四楼时,蒋某遇见两名女孩,打招呼时对方骂了一句 " 神经病 ",他没理会便回屋了。

十几分钟后,一名右嘴角下方有颗较大黑痣的男子敲门,说要借手机打电话。蒋某当时喝了酒不太清醒,就把手机递了过去。该男子边打电话边往楼下走,蒋某觉得不对劲,跟了出去,正好碰上兰某甲回来。兰某甲以为手机被抢,当即跑去追对方。

两人追到前河村大门右侧一处空旷地,看见十几个人拿着刀,像是在等他们。对方随即持刀砍来。蒋某头部右侧被砍一刀,后背朝上倒进水沟,对方又朝其背部砍,蒋某随后昏迷。

蒋某称,对方有十几个人,他认识其中几人,因同住一栋楼经常见面,知道是江西人,但不知道名字。案发后,住在四楼和一楼的三个江西人都不见了。经混杂照片辨认,蒋某认出魏某就是敲门借手机的男子,周某住在四楼,周某甲住在一楼。

一审

两人均获无期徒刑

连带赔偿 13 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周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某、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丧葬费 8 万元,交通费、医疗费共 5 万元,合计 13 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魏某、周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均提出上诉。

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周某持刀砍击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小于魏某,不应认定为主犯;周某在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请求改判。魏某则提出,被害人蒋某及同案人石某甲、周某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言词证据证明力小,请求二审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罪核心证据为言词证据,且存在矛盾,缺乏客观物证指向魏某,请求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要求赔偿医疗费 20 万元、死亡赔偿金 100 万元、丧葬费 8 万元、交通费 2 万元,共计 130 万元。

二审

证据相互印证

广东高院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持刀砍人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蒋某陈述对方多人持刀砍人,并辨认出周某住四楼;同案人李某供述周某用拳脚打对方;同案人石某甲供述周某乱砍,将两名被害人砍倒在地,兰某甲被周某砍了很多刀;房东罗某证言及周某本人关于案发当晚住在魏某租住房、被被害人一方打耳光和踹两脚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周某在二审提讯时供认对两被害人拳打脚踢,但否认持刀砍人。

对于魏某,二审认为,被害人蒋某陈述魏某以借手机为名离开,其与兰某甲下楼追赶时被多人持刀砍倒,魏某用西瓜刀砍到其头部右侧,并因魏某右嘴角黑痣容易辨认;同案人李某供述魏某打架时拿菜刀砍对方两人;同案人石某甲供述魏某等人拿菜刀围砍追来的被害人;房东罗某证言证实涉案 404 房租客魏某曾打电话称与 503 房四川男子打架,让其帮忙关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魏某以借手机为名拿走手机后假装逃跑,将被害人一方引诱至同案人住处,并持刀伙同同案人围殴二被害人。

二审还认定,本案因魏某、周某与被害人一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引发,二人被打后预谋报复,表现积极主动,均系罪责突出的主犯。被害人一方无端寻衅,殴打魏某、周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但不影响对二人罪责的认定。魏某被抓后一直拒不认罪;周某被抓后至一审庭审不认罪,二审虽表示认罪认罚,但否认持刀砍人。原判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二人均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魏某、周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各项物质损失合计人民币 13 万元,包括丧葬费 8 万元、交通费及医疗费共 5 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 30 日内一次付清;兰某要求增至 130 万元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最终,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南方 · 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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