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55分钟前
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 法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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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用手机买基金、查账户越来越方便,但消费者随手点下的 " 同意并签署 ",屏幕上的那行小字可能就悄悄改变了一些约定,包括争议的解决方式。

83 岁的方女士要赎回 9 年前购买的一款基金产品时,发现累计亏损 38 万,起诉到法院索赔,基金公司说已将手机应用软件 App 上的争议解决方式改成 " 仲裁 ",不应诉讼解决。

基金公司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给出否定的答案。

百万元认购的基金,9 年后赎回亏损 38 万

2015 年 12 月,当时 74 岁的方女士经基金公司业务员线下推介,认购了 100 万元基金产品,这款产品持续亏损,2024 年 12 月,方女士想赎回,就通过基金公司提供的手机应用软件操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助理李梦菲介绍,方女士通过基金公司的 App 赎回时,显示她出资 1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产品历经九年,累计亏损约 38 万元。方女士认为,当年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 " 低风险、高回报 " 的虚假承诺误导她投资,于是,在去年 9 月诉到法院,要求基金公司赔偿损失。

基金公司:App 升级,只能仲裁不能诉讼

案子还没开庭,基金公司先提出了 " 主管异议 ",说因此前同类案件中主管异议未获法院支持,他们就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系统升级,调整了争议解决条款,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是到法院诉讼。

证据显示,原告在 2025 年 10 月登录升级后的 App,在线勾选含仲裁条款的系列服务协议。其中,仲裁条款明确对之前发生的事项同样有效,并用加粗方式进行提示。

主审此案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袁园表示,被告基金公司认为,既然方女士勾选了同意,双方就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这个案件应移送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不点击 " 同意并签署 ",根本进不了 APP

方女士强调,当年她购买案涉基金产品时,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被告基金公司在 2018 年前后撤销了它所在地的线下办事机构,手机上的 App 成为消费者查阅产品信息、办理申购赎回的主要渠道。

袁园介绍,方女士说自己为准备本案庭审登录案涉 App,当时 App 已完成升级,她不勾选 " 同意并签署 ",连 App 都无法登录,无法看产品信息,也无法准备证据。方女士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她同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法院:App 强制仲裁 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由仲裁主管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被告基金公司在 App 上向用户提供系列服务协议,虽然弹出窗口提示阅读,仲裁条款也以加粗形式提示,但页面只有两个选择," 同意并签署 " 和 " 不同意并退出 "。

袁园进一步介绍,用户不同意就无法继续使用 App,就算只是查看基金产品信息,也得先同意协议才能登录。这种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应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一审裁定驳回基金公司的主管异议。

基金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二审主审此案的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杨仁感介绍,依据我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仲裁应双方自愿并达成协议。

本案把接受仲裁条款设为基金公司 App 登录前置条件,用户只能 " 同意 " 才能使用,不同意就无法进行任何操作,而且消费者还只能通过这个 App 解决有关案涉基金产品的所有问题,不得不选择 " 同意并签署 ",这样的设定显然是违背法定的自愿原则的,形成的仲裁协议对投资者不生效。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技术优势不能凌驾于法律原则

说到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张丽洁强调,技术优势不能凌驾于法律原则。仲裁协议有效成立,除外在形式外,更须以当事人真实合意为核心。金融机构借助技术优势,把接受仲裁设为查阅存量信息的登录门槛,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对投资者不生效。此案对保障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选择权有示范意义,彰显数字金融时代对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的刚性保护。

产生金融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诉讼两种解决渠道。诉讼两审终审、公开透明、救济渠道多,但周期长。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高效私密、程序灵活,仲裁费用普遍高于诉讼,消费者一看仲裁费有时望而却步,放弃维权,而且一裁终局,结果不利可能再无救济渠道。

张丽洁建议投资者、消费者在面对 App 弹窗提示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不要仓促点击 " 同意 "。同时也建议金融机构,不能利用技术优势设置 " 前置勾选 "" 强制同意 ",变相剥夺投资者的选择权,应当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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