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4小时前
副局长妻子收下礼盒,发现内藏2万现金但觉得是小事未告知,副局长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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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文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某,曾利用职权帮助某广告公司负责人赵某承揽当地广告业务。端午前夕,赵某以 " 节日拜访 " 名义,提着包装好的节日礼盒来到朱某家中。恰逢朱某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其妻认为只是普通的人情往来,便收下了礼盒,事后发现礼盒内藏有 2 万元现金,但觉得这是小事未告知朱某。经查,朱某对其妻收受财物一事确不知情。最终,朱某因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违纪所得全部予以收缴。

执纪实践中,有不少审查调查对象辩称," 礼是亲属收的,我不知情,不构成违纪 ",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划出红线,核心就是压实党员干部廉洁齐家的责任。说到底,送礼人打着拜年拜节的旗号上门,用节日礼盒掩藏现金,瞄准的从来不是亲属本人,而是党员干部手中的公权力;亲属能收下这笔财物,依附的也绝非普通私人交情,而是党员干部的职权影响力。

一、" 不知情 " 不免责,管教失职本身就是违纪

现实中,有不少别有用心者打着 " 人情往来 " 的幌子,从党员干部的家属、亲友等 " 身边人 " 入手迂回 " 围猎 ",让变味的人情成为突破廉洁防线的 " 缺口 "。《条例》第九十四条是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约束,旨在督促推动干部管住家人、守好家风,防止公权力被亲属 " 间接变现 "。即只要存在 "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 亲属收受对应财物 " 的因果关联,且达到情节较重的标准,即便本人确不知情,也已经触碰了纪律红线。

本案中,朱某利用职权帮助赵某承揽广告业务,妻子在家收下对方借 " 节日拜访 " 名义送来的内藏 2 万元现金的礼盒。看似 " 一人办事、一人收礼,互不知情 ",实则该 2 万元就是朱某职权的对价。哪怕朱某确不知情,也改变不了其职务廉洁性被侵害的客观事实。朱某必须为这种家风失管、家教不严承担党纪责任。

二、若 " 知情不退 " 就变性质,违纪或升级为违法犯罪

如果说 " 不知情 " 还停留在违纪层面,一旦 " 知情 ",性质就会发生质变,从违纪滑向受贿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若党员、公职人员事前暗示、授意亲属出面收受财物;或是收礼时在场却不制止;抑或是事后知晓却默认接受,未退还也不上交,甚至继续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均会被认定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若财物数额达到受贿犯罪的起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罪。同时,参与收受财物的亲属等特定关系人,也可能作为受贿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廉洁提醒: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不少腐败都始于 " 人情 " 攻破家门。对党员干部而言,廉洁从来不是 " 独善其身 " 就够,严管 " 身边人 "、守好 " 自家门 ",是廉洁自律的应有之义,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清醒认识到," 不知情 " 不是免责挡箭牌," 家教不严 " 终会酿成大灾祸,唯有正家风、严家教,才能守住一身清白、护好一家安宁。via. 农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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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 刑事责任 审查调查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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