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58分钟前
浙江一员工在公司遭同事辱骂,与对方大打出手,被开除后将公司告到法院,最终获赔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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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冲突,公司未经调查便直接与涉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处理方式合法吗?

近日,浙江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宁波某公司未区分冲突原因与过错程度,径直解除与员工杨某的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3 万余元。

杨某和劳某均系宁波某公司的职工。2025 年 5 月,二人因工资问题发生口角,劳某前往杨某办公室对其进行辱骂,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

同事王某在劝架过程中,不慎手指骨折。

事后,公司在履行告知工会程序后,向杨某、劳某分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二人在公司内打架斗殴、造成王某手指骨折、严重影响公司生产工作、违反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为由,与二人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认为公司解除理由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

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

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杨某主张本次冲突系劳某主动挑起,自己仅被动防御,过错程度轻微,不存在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也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司的形象,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公司直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

宁波某公司辩称,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 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 " 属一级过错,可解除劳动合同。

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杨某也签字确认知悉。杨某与同事之间的冲突导致第三方受伤。

公司已履行告知工会程序,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与同事发生冲突的,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对冲突事实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冲突发生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

如是否存在肢体冲突、谁先动手,以及冲突的严重程度,如是否造成伤害及伤情轻重、规章制度的适用性等。

并依据调查结果秉持善意理念,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冲突参与人作出与其行为相匹配的处理方式。

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冲突系劳某因工资问题与杨某发生争执而引发,并非杨某主动挑起。

因事发地点无监控,冲突具体细节难以完全还原,但劝架人王某曾表示先骂人、先动手打人的均是劳某,杨某并未主动挑起事端,仅存在拉扯动作,且在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

此前王某诉杨某、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认定系劳某先动手。

上述证据足以说明,杨某在冲突中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其行为属于防御性反应,过错程度较小,亦无主观恶意,故其行为与《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中 " 严重影响生产秩序 " 的一级过错情形不相符。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未考虑冲突原因、冲突严重程度、冲突各方的过错程度。

且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存在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分等惩戒措施而未采取的情况下,径行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案涉冲突,缺乏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宁波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橙柿互动 · 都市 · 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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