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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粉丝数超过2000万,两名博主涉案,长春一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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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AI 仿冒带货怎么判?

9 月 16 日,最高法发布 4 件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明确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考量因素,及时有效遏制网络暴力——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对李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继续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扩大损害结果。张某、胡某通过直播等形式在网络上传播侵权信息,案涉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负面影响大,已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李某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限为 6 个月;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文明是新形势下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领域。网络暴力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损害不可逆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目的是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亦对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作出规范。司法实践反映,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的适用条件,特别是 " 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不好把握,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适用的考量因素。

本案例明确,对于网络暴力情形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应当

本案中,网络自媒体博主在社交平台、直播间侮辱诽谤他人,煽动粉丝实施网暴行为。该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且张某、胡某二人粉丝量超 2000 万,案涉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已导致李某社会评价降低、商业利益受损,制止该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如不及时制止,受害人将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条件,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及时制止人格权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蔓延,有效遏制恶意炒作、煽动网络暴力等乱象,对规范网络言行、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具有规范引领意义。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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