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沙隆达重组期间中国化工依据 13 年《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 号》第一,二,三条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事项清单内容由贵公司披露。而贵公司公开声称清单内的履约能力分析是由沙隆达作出的分析并非由中国化工出具,与监管规定相矛盾。投资者将通过(2026)京 0102 行初 788 号案对指引的文本内容,立法本义进行司法审查,希望贵公司同步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性开展自查纠正工作,并请公司详细解释?
董秘回答 ( 安道麦 ASZ000553 ) :
您好!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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