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 6小时前
剩菜剩饭喂猪到底违不违法?法学专家和执法者一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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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厨余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剩菜剩饭直接喂猪违法 " 的话题登上热搜。

有媒体报道称,依据新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 任何养殖场(含散养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发酵等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剩余物(泔水 / 厨余垃圾)直接喂猪 "。

中国环境报记者向法律专家和基层执法者核实,针对 " 剩菜剩饭喂猪违法 " 的部分报道存在多处错误,亟须澄清。

法典原文来了:家庭散养用自家剩饭喂猪,不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灿发告诉中国环境报记者,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基本由 2020 年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平移过来,共有三款规定。

第一款授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也就是说,厨余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而不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王灿发指出。

第二款要求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王灿发特别强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范的主体是 "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包括学校食堂、机关食堂、企业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的宾馆和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的工商个体户等,而不包括家庭个人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收集,也就是不包括家庭的 " 剩菜剩饭 " 。即使是个人,也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者。

第三款是禁止性条款—— "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王灿发表示,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该处删去了 " 养殖小区 ",也就是说,只有畜禽养殖场是不能随便将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当然也包括不能随便喂猪,只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才能饲喂畜禽。但这里同样没有禁止家庭个人将剩菜剩饭直接饲喂家庭自己养殖的少量畜禽。" 农民将剩菜剩饭喂自己家养的猪,不违法。而且根据法典的规定,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也不在禁止之列。"

广东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章利兵分析称,部分媒体自行加上 " 含散养户 " 的表述," 有扩大化误读相关条款的嫌疑 "。

关于 " 畜禽养殖场 " 的认定,章利兵表示,不管是法律界还是执法实务中,统一适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即生猪养殖以年出栏 500 头以上为规模化养殖场的认定门槛。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条款核心是规范厨余垃圾的合规处置流向,防范规模化养殖场景下大量厨余垃圾无序收运、处置造成污染," 散养户体量小、污染风险低,并不是污染防治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 "。

别再被误导: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不适用于普通农户

有报道称:" 普通农户并非完全游离于规范之外。" 引用专家观点认为:" 如果农户自行收集厨余垃圾用于喂猪,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即农户个体可能承担的责任,是未履行‘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事实上,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原文列举了 4 种应当处罚的情形,其中第二项为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该条款的适用对象同样是 "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而处罚办法是 "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 " 个人 " 同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而非普通农户。

执法者视角:管的是泔水买卖,不是剩饭剩菜

散养户用泔水喂猪并非没有法律风险,关键在于 " 喂的是谁家的剩饭 "。

畜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这里没有设置规模门槛,不管规模养殖场还是散养户都得遵守。

章利兵告诉记者,如果是散养户用自家餐桌产生的剩菜剩饭喂猪,并不在禁止范围内,目前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这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如果农户不是只用自家剩饭,而是集中收集邻里、周边商户的剩饭用于经营性养殖,那性质就变了,本质上等同于收集经营性泔水,会触发监管红线。

" 农户自己家吃饭剩下的少量饭菜,来源单一、风险可控,执法的核心着力点在于规范餐饮单位的厨余垃圾合规处置去向,切断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流入养殖环节的渠道,而非针对家庭散养户或末端养殖者设限。"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执法四中队的基层执法人员王泽清强调了" 泔水 "的定义问题。" 泔水养猪,首先得把泔水的定义给出来。把定义定准了,后续的执法才没问题。"

王泽清曾从事过城管执法工作,管辖区域正是小中型养殖场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 猪场常在夜间偷偷前往市区各大饭店拉运泔水。我所说的泔水,就是饭店、机关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废油、废菜。这是造成很大的危害后果。" 这位执法人员坦言,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油脂含量高、盐分超标,且混杂各类废弃食材,直接饲喂畜禽存在传播疫病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

他强调了一个关键认知:" 对泔水喂猪进行治理是对的,但是没必要解读成法典是从养猪者入手来治理。" 在他看来,生态环境法典的真正治理逻辑,是从产生餐厨垃圾的源头——各大饭店、机关食堂、餐饮企业入手,切断厨余垃圾的风险传导链条,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安全,同时推动厨余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利用。" 不是只把餐厨垃圾后续用途的部分提上来治理。"

新旧对照:处罚力度大幅降低,体现立法宽容

事实上,在处罚力度上,生态环境法典体现了对传统养殖习惯的更多包容。

王灿发指出,依据已废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于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以及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都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个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而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额大幅降低。

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这类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个人,没有规定罚款处罚。

" 可见,生态环境法典对‘剩菜剩饭喂猪’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 王灿发说,一是不再禁止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当然更不禁止家庭个人直接用剩菜剩饭喂猪;二是对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罚款额比《固废法》的规定大大降低,由原来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变为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农民用剩菜剩饭饲喂畜禽的习惯和对饲料的节约,另外也考虑到与其他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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