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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后执意醉驾身亡,两位好友共判赔11万元,事发前好友劝阻无效,骑车未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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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与好友刘某、骆某等人,先后在路边、KTV 聚餐饮酒。连喝三场后,张某不顾刘某、骆某劝阻,执意骑摩托车离开。刘某骑电动车全程跟随,却因车速悬殊未能跟上,张某驾车撞上绿化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家属将刘某、骆某等 5 名聚餐者起诉至法院,索赔 45 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8 月 11 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自担 90% 责任,刘某、骆某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分别承担 6%、4% 赔偿责任,共计赔偿 11 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张某家属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同饮好友劝阻未果

男子执意醉驾撞绿化带不幸离世

2025 年 6 月 17 日 16 时许,张某、葛某在张某母亲经营的某酒店门口摆摊。18 时左右,刘某来找张某,协助张某摆摊。21 时许,张某收摊。三人相约前往某酒吧对面公交站台继续摆摊。刘某、张某在站台上放置折叠桌,张某自带一瓶白酒,与刘某共饮,每人约喝 4 两白酒,葛某未饮酒。23 时许,葛某提前离开。

随后,张某联系骆某。骆某与钱某于 22 时 30 分左右到达。钱某与张某并不认识。骆某、钱某饮用鸡尾酒。骆某购买十升桶装精酿啤酒,刘某、张某、骆某、钱某饮用啤酒。其间,张某拨打陶某电话。22 时 40 分许,陶某赶至,饮用约两杯啤酒后离开。

饮酒期间,张某提议去 KTV。因钱某在某 KTV 工作,骆某建议去该 KTV。随后,张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骆某前往。刘某、张某、骆某、钱某到达后,钱某点购一箱啤酒。刘某、张某、骆某、钱某饮用,其间张某在 KTV 呕吐两次。

2025 年 6 月 18 日凌晨 2 时 28 分,张某离开 KTV,并执意驾驶摩托车。刘某劝阻无效,骑行电动车跟随。因车速悬殊,刘某未能跟上。2 时 44 分,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撞到绿化带,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达 173.9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

死者自担 90% 责任

两名同饮者共担责 10% 赔 11 万余元

经核定,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1104488 元。一审法院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以及餐后 KTV 活动倡导者,对自身醉酒执意驾驶摩托车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酌定张某自担 90% 的责任。

刘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刘某、张某、骆某、钱某在 KTV 包厢一起饮用啤酒。骆某、钱某虽否认,但从刘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刘某与张某女友某平台聊天记录中,可以推定四人在 KTV 共同饮用啤酒事实存在。张某后续饮用啤酒加重了醉酒状态。

本案虽无证据证实在聚餐以及餐后 KTV 活动相互之间存在过分劝酒的行为,但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应的规劝、提醒、照顾的注意义务。刘某既是共同饮酒人之一,全程参与了聚餐以及后续 KTV 活动,其未能合理有效地履行劝阻、提醒等注意义务,其作为张某好友,在张某执意驾驶摩托车时,更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某驾驶摩托车。刘某虽然进行了劝阻乃至跟随,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酌定刘某承担 6% 的赔偿责任,即 66270 元(1104488×6%)。

骆某系受张某中途邀请聚餐,其在聚餐时主动购买十升精酿啤酒,并与刘某、张某、钱某一同饮用。聚餐及 KTV 活动中,骆某作为同饮人、张某好友,未能合理有效地履行劝阻、提醒等注意义务,在张某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时,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酌定骆某承担 4% 的赔偿责任,即 44180 元(1104488×4%)。

葛某、陶某、钱某对张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 66270 元;骆某赔偿 44180 元。一审判决后,张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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