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传播 前天
敲诈有了新的形式,也是今年大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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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舆情敲诈(Public Opinion Extortion)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经营自媒体账号,恶意搜集、编造或拼接企业的所谓 " 负面信息 ",以 " 交钱就删 "" 不交再发 " 为要挟,以所谓 " 商务合作 "" 舆情服务 "" 舆论监督 " 为掩护,实施针对企业(尤其是处于上市、融资、重组等关键节点的企业)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与传统新闻敲诈不同,舆情敲诈的犯罪主体不再限于职业新闻从业者,而是扩展至自媒体运营者、MCN 机构、网络公关公司等多元主体;其犯罪手段不再依赖传统媒体的发稿权,而是借助网络平台的传播机制和流量算法实现 " 软暴力 " 胁迫。

舆情敲诈的概念内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其一,舆情操控。行为人通过搜集、编造或拼接负面信息,人为制造不利于特定主体的网络舆情。

其二,胁迫机制。利用企业对舆情扩散的恐惧心理形成 " 心理强制 ",迫使企业交付财物。

其三,合法外衣。以民事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掩盖敲诈本质,增加识别和打击难度。与传统新闻敲诈相比,舆情敲诈的犯罪主体从职业记者扩展为自媒体运营者、MCN 机构等多元主体,犯罪工具从传统媒体发稿权扩展为网络平台传播力和流量操控力。

主要特征

舆情敲诈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与非接触性,行为人全程在线完成犯罪,利用虚假身份和他人账户掩盖真实身份。

二是犯罪对象的目标性与时机性,主要针对处于 IPO、融资、重组等关键节点的企业,利用其不敢出差的恐惧心理实施精准勒索。

三是犯罪方式的专业化与组织化,已形成经营管理、账号运营、暗访撰稿、信息发布、对接删帖 " 一条龙 " 作业的产业链。

四是犯罪门槛的低成本与产业化,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跨时空性使犯罪成本极低,多个团伙之间还自发串联形成 " 敲诈联盟 "。

新闻敲诈与舆情敲诈的区别

新闻敲诈与舆情敲诈是同一社会现象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两种形态。新闻敲诈是马克思最早提出并使用的概念,专指报刊利用信息优势在交易所牟利的行径;舆情敲诈则是社交媒体时代新闻敲诈的升级与异化形态。两者既有历史传承关系,又在犯罪主体、手段、领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分析两者的异同,对于理解新媒体环境下舆情敲诈的新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权力基础相同。两者均利用媒介话语权的结构性位置实施犯罪,通过操控信息的发布与删除形成对目标的 " 舆论胁迫 "。

第二,胁迫逻辑相同。两者均遵循 " 制造恐惧—利用恐惧—变现恐惧 " 的三段式逻辑,通过负面信息制造心理强制,迫使目标交付财物。

第三,危害后果相同。两者均侵犯被害对象的财产权和名誉权,扰乱正常的信息传播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

两者的不同之处更为显著: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新闻敲诈的主体主要是职业新闻记者或假记者,犯罪以个体或小团伙为主;舆情敲诈的主体扩展至自媒体运营者、MCN 机构、网络公关公司等多元主体,犯罪呈现组织化、产业化特征。

第二,犯罪工具不同。新闻敲诈依赖传统媒体的发稿权和舆论监督权;舆情敲诈则借助网络平台的传播力、流量操控力和算法推荐机制,利用多账号矩阵、AI 技术等实现规模化舆情操控。

第三,犯罪空间不同。新闻敲诈主要在 " 线下 " 发生,需要与被害对象面对面接触;舆情敲诈则全程在线完成,具有非接触性。

第四,犯罪成本不同。新闻敲诈的成本相对较高,需要获取媒体从业资格和发稿渠道;舆情敲诈的门槛极低,仅需注册网络账号即可实施,成本极低而危害更广。

舆情敲诈呈现出的趋势

在新媒体环境下,舆情敲诈呈现出若干新趋势。

其一," 精准勒索 " 模式凸显。不法分子不再随机选择目标,而是精准瞄准处于 IPO、融资等关键节点的企业,利用规则制造心理强制,实现 " 精准勒索 "。如 2025 年金华案件中,犯罪团伙向 180 多家拟上市企业发送 " 求证函 ",精准利用 IPO 窗口期企业的恐惧心理。

其二,AI 技术驱动的产业化升级。不法分子利用 AI 批量注册账号、自动化撰写黑稿、智能控评引流,大幅提升了舆情操控的效率和规模。广东警方打掉的 " 趁播敲诈 " 团伙即利用 AI 多账号批量发帖造势。

其三," 合法外衣 " 更加多样。从传统的 " 有偿删帖 " 发展到 " 求证函 "" 合作协议 "" 舆情服务 "" 护剧服务 " 等多种伪装形式,增加了识别和打击难度。其四,跨平台、跨区域运作特征明显。不法分子在多个平台注册账号形成传播矩阵,犯罪跨地域运作,单靠一地公安机关难以实现全链条打击。

舆情敲诈的权力根源

舆情敲诈的权力根源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

第一,媒介话语权的结构性位置——新闻媒体(及自媒体)位于信息生产和传播的枢纽位置,掌握着信息发布与隐匿的权力,这一 " 中间人 " 身份为舆情操控提供了前提。

第二," 权力 " 与 " 权利 " 双重属性的混淆——行为人以 " 舆论监督 " 的 " 权利 " 名义行使信息发布的 " 权力 ",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牟利工具。

第三,网络传播机制的可操控性——流量分发机制、算法推荐机制、账号矩阵传播等均可被不法分子利用,实现人为制造舆情热度,将 " 话语权 " 转化为 " 胁迫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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