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 2小时前
系统查无记录?河南一银行拒付储户27年前老存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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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第一财经 安卓

一本 1999 年的老存折,余额 35900 元,想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 " 查无此账 "。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 " 储户有折、银行无账 " 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银行均败诉,被要求支付剩余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纸凭证遇到了新系统

判决书显示,河南省民权县储户李某于 1999 年 5 月 10 日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处开设账户,账号 8888,并开始在该账户存取现金。至 2004 年 8 月 24 日,李某从该账户中取款 800 元,账户余额显示为 3.59 万元。

此后,李某再次去网点办理支取业务,但银行未为李某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李某多次向某银行民权支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李某支付了 1.8 万元,剩余 1.79 万元一直没有支付。

20 年后,李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判决银行返还存款 1.79 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2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某银行民权支行辩称,经过在该行系统内查找,没有找到该存款记录,存款凭证的保存时间是 15 年,这么长时间内,李某没有主张过该款项,这笔钱在当时也不是个小数,且该行系统上线已经经历过三次系统更新。该银行称,不排除李某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某银行民权支行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安全和利息的支付,案涉账户存在余额情况下,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存款,扣除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其支付的 1.8 万元款项,银行应当继续承担支付存款本金 1.79 万元的责任,并以 1.79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自 2004 年 8 月 24 日至存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而银行辩称的不排除原告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储蓄还是民间借贷?

不过,某银行民权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银行延续了此前的辩护思路,并认为一审判决 "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是在 " 加重银行责任 "。

某银行民权支行反复强调,其经多次系统核查,未查询到李某的案涉账户存款记录,无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予以印证。李某长期未对案涉款项主张权利,结合金融业务惯例,不排除其已办理挂失支取、销户结清的可能。

该银行进一步解释称,金融机构凭证依法最低保管期限为 15 年,而案涉业务距今已超 20 年,银行客观上无法留存超期凭证,银行已尽到系统核查义务,无记录即应认定李某举证不能。

另外,某银行民权支行还试图将该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理由是:2004 年以来,胡某共偿还李某 1.8 万元,但经银行核实,胡某从 2003 年到 2009 年在某信用社担任负责人,胡某在去某信用社之前跟该信用社没有任何交集,调离之后也没有再回原某信用社工作过,按照一般的逻辑,储户在知道存款无法支取以后,应该马上报警或者向信用社的上级或监管机构反映,而不是一直向银行的负责人索取款项,且该行为一直延续 20 多年。结合某银行民权支行无法在系统上查到该款的任何记录,该笔款项应该是被李某取走并出借给胡某,因此可以认定是胡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因胡某去世,李某妄图通过诉讼继而将责任转移到某银行民权支行身上。

对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为证明其与某银行民权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交了存折,该存折明确记载了账号、户名、存款及取款记录,并有信用社签章。该存折系储户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在李某已提交该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某银行民权支行,若某银行民权支行主张该存折对应的款项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应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

法院认为,现某银行民权支行仅以 " 系统内查无记录 " 为由抗辩,但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某银行民权支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某银行民权支行主张案涉款项系李某与案外人胡某之间的个人借贷,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某持有的是某银行民权支行出具的正式存折,其诉请依据的是储蓄合同关系,李某选择向某银行民权支行主张储蓄存款合同权利,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予支持。

为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48 元,由银行负担。

至此,这场 " 储户有折、银行无账 " 的储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 系统查无记录 " 不是挡箭牌

"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恰当合理。"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封华清对第一财经说,银行作为与个人储蓄及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处于实质性的不平等地位,因此我国法律对银行实行强监管,对其证据留存和业务流程规范提出极高要求。

" 在普通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逾期再行主张权利往往无法获得支持。但银行关涉社会金融秩序和每位公民的财产安全,是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故司法实践对银行课以更重的举证责任。即便存在细微瑕疵,银行亦可能承担重大不利后果。" 封华清说。

封华清认为,就本案而言,银行以 20 多年前的凭证存疑为由抗辩,却未能提供完整的取款或挂失记录,无法自证资金流向,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监管明确规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须 " 双录 ",如有违反,消费者可主张赔偿。

" 这些都表明,社会与国家法律对银行的期待远高于普通主体,银行须对其自身经营管理中说不清、道不明的事项承担责任。唯有如此,方能彰显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切实保护储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公信力。" 他说。

不过,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 很多人家里可能都压着几本老存折、老存单,时间久了,银行系统多轮升级之后,柜台人员很可能会查不到原始记录。虽然这个判决告诉大家,只要有凭证在手,银行就得认。但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说,储户最好还是及时核对、尽早兑现,避免陷入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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