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川市场监管发布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铁拳 " 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陕西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室内加热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案
2026 年 1 月 20 日,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检报告,报告显示陕西某某超市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4 日销售的室内加热器,其 " 接地措施 " 项目不符合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 2 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室内加热器共购进 6 台,销售 3 台,销售金额 385 元,违法所得 130 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的规定,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室内加热器 3 台、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铜川市王益区某某熟食加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卤猪耳朵案
2025 年 10 月 28 日,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铜川市王益区某某熟食加工店 2025 年 9 月 18 日销售的卤猪耳朵,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店当日共生产卤猪耳朵 1 公斤,全部被抽检公司带走。销售价为 80 元 / 公斤,合计 80 元。本案货值金额 80 元,销售金额 80 元,违法所得 80 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铜川市宜君县某卤菜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 年 2 月 4 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铜川市宜君县某卤菜店 2026 年 1 月 13 日销售的卤猪头肉,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查获开封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1 瓶。2026 年 2 月 6 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卤鸭肠、卤肥肠、卤鸡爪、卤牛肚依法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所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以日落黄计)项目不符合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的规定,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铜川市新区某某牛肉自助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 年 2 月 27 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新区某某牛肉自助火锅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涉案羊后腿包 ( 调理 ) 喷码显示保质期至 2025 年 8 月 30 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羊后腿包(调理)2 袋及羊后腿肉 0.12kg,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铜川市某中医诊所购进和使用无标签的中药饮片案
2026 年 3 月 11 日 , 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铜川某中医诊所检查时,发现诊所药房内存放有五种中药饮片外包装没有标签,未显示中药饮片品名、规格、药材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装量、保质期、执行标准等内容,五种中药饮片外包装有手写名称,分别为 : 防己、熟地、小香、炒内金、石菖蒲,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五种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及供货。经查,2025 年 12 月 28 日,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防己、熟地、小香、石菖蒲、炒内金等五种中药饮片。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 铜川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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