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赵某未尽到陪同监护义务,需承担 10% 赔偿责任。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家属损失已通过保险公司足额填补,最终改判驳回刘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 年 5 月 7 日,22 岁的刘某驾驶男友赵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两人从奎屯市前往赛里木湖游玩。刘某持有 C1 驾驶证,尚处于实习期;赵某持有 C1 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 2012 年 4 月。当天 14 时 45 分,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一停车场时,追尾场内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刘某被送医,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委托亲属向女友家属转账 5000 元作为丧葬费。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超速、未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及货车驾驶员无责。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刘某父母获悉,卡口公共视频清晰记录,事发前两分钟抓拍照片显示,刘某正常驾车时,副驾驶位的赵某座椅放倒、平躺熟睡,双手放在胸前;事故现场照片还显示,赵某斜躺在副驾座椅,全程未对女友进行提醒、干预。
刘某父母认为,赵某明知女友处于实习期,高速行驶期间全程睡觉,完全未履行法定陪同、安全监管义务,对女友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于是起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91 万余元,要求赵某承担 70% 赔偿责任,索赔 66 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辩称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其投保的 30 万元驾乘意外险已赔付家属,该笔款项应当抵扣自身赔偿金额。
精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交规,实习期人员高速行车,需持驾照三年以上人员全程陪同,陪同人负有实时提醒、应急干预义务。赵某全程熟睡,未尽法定监护义务,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划分主次责任:刘某作为驾驶员超速、操作不当,是事故直接诱因,承担 90% 责任;赵某过错较小,承担 10% 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赵某赔偿 88580.55 元。针对 30 万元意外险理赔款,一审法院援引保险法规定,认定人身意外险与侵权赔偿分属独立法律关系,理赔款不能抵扣侵权赔偿。
一审后,刘某父母与赵某均提起上诉。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赵某具备陪同资质却全程熟睡,未履行监护提醒义务,确实存在过错,一审划分 10% 责任比例合理。但对于 30 万元保险金,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意外险由赵某出资投保,投保初衷即为分散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风险。若刘某家属既全额领取 30 万元保险理赔,又另行向赵某主张侵权赔偿,将形成超额双重受偿,违背保险设立初衷,不利于鼓励机动车所有人投保驾乘意外险及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赵某一审需承担的 8 万余元赔偿金额,完全包含在 30 万元理赔额度之内,家属损失已通过保险足额填补。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刘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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