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新闻记者 谢树华
6 月 22 日浪潮新闻报道山西运城“ 13 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引发关注。受害人家属称,当晚,3 名着便衣的警方人员上门与他们沟通。(此前报道:13 岁女孩称被男子强奸!山西运城警方不予立案,家属:民警劝他们调解,还遭男子威胁“不撤案就杀你全家”)
受害女孩的哥哥张磊(化名)向记者表示,三人中有两人在做笔录时碰到过,警方人员在与其母亲沟通时,仍强调强奸证据不足。其母亲质问嫌疑人韩某某(绰号“黑哥”)的行为性质,警方人员回应称,法律上需以“违背妇女意志”认定强奸,并指现有证据显示女孩与韩某某发生关系系“自愿”。
张磊对此难以接受:“我妹妹未满 14 周岁法律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权,警察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清楚吗?”家属希望当地调查组彻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律师:
幼女无性同意能力
办案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针对此事件,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在接受浪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性同意能力,此类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结案。
连大有认为,本案中,受害女孩出生于 2013 年,案发时年仅 13 岁,属于刑法明确保护的幼女范畴。据家属反映,嫌疑人韩某某已承认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在此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即已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连大有称,家属 4 月 30 日报警,警方 5 月 14 日才出具《受案通知书》,历时半个月,已远超“七日”的法定审查期限。更为关键的是,在嫌疑人已承认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值得质疑。
另外,连大有分析,家属反映办案民警曾劝说“拿一笔赔偿了结此事”,这一做法令人费解。首先,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结案。其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绝对不能“私了”。以金钱赔偿换取“不追究”,实质上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此事件中,嫌疑人不仅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反而能够直接接触、威胁未成年受害人。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
连大有表示,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启动联合调查组进行案件复核,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必要之举。但复核不应仅限于“卷宗审查”,更应彻查以下问题: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办案民警是否存在违规劝说调解的行为?嫌疑人在案件办理期间为何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待复核程序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浪潮新闻将继续关注事件后续调查处理情况。
来源:浪潮新闻记者 谢树华
原文标题:《山西运城警方连夜上门沟通,称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受害者哥哥 : 妹妹才 13 岁,民警缺乏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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