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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永信这记警钟,敲得够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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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29 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为刘应成 ( 原法名释永信 ) 的 " 传奇人生 " 画上了一个沉重的句号。

这位曾经常出现在媒体聚光灯下的 " 佛门 CEO",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2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50 万元。

他到底贪了多少?法院公告列出了一串数字——

从 2003 年到 2025 年,刘应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高达人民币 1.31 亿余元;2012 年到 2022 年,他又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 1.51 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还。

光这两项加起来,就将近 3 个亿。

另外,从 2006 年 7 月以来,为他人在承建少林寺工程项目和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63 万余元。更早之前,从 1995 年到 2022 年,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金额也达到了 567 万余元。

一个本该晨钟暮鼓、清心修行的出家人,最终栽在了一个 " 贪 " 字上。

唏嘘吗?有一点。但法律只看事实,不看身份。

" 袈裟 " 不是护身符

有人可能会疑惑:寺庙里的钱也算 " 公款 "?方丈拿钱也算 " 职务犯罪 "?

事实是,相关司法解释早已明确。

我国《刑法》在规制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类经济犯罪时,将犯罪主体明确界定为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而根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里的 " 其他单位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如果说侵占和挪用是 " 内盗 ",那么受贿和行贿就是释永信伸向外部的 " 黑手 "。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早已阐明,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 其他单位 ",佛教协会工作人员一样受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约束。

简单说就是,袈裟不是护身符——不管你是公司总经理还是寺庙方丈,拿了不该拿的钱,法律都会找你 " 算账 "。

为何是 24 年?

另一个问题是,涉案金额这么大,怎么才判 24 年?量刑是否合理?

的确,法院披露的消息中,涉案金额确实大——职务侵占 1.31 亿、挪用资金 1.51 亿、受贿 1163 万、行贿 567 万。其中前三项罪名被认定为 " 数额特别巨大 ",行贿罪被认定为 " 情节特别严重 "。

但数罪并罚不是简单的加法,法院需要综合考量从严与从宽量刑情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从严的角度——犯罪行为持续二十多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从宽的角度——刘应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这些都属于法定从宽情节。

所以,综合下来判 24 年,这个数字不是一拍脑袋想出来的,是在法律框架里一项项抠出来的。

一个方丈的坠落,暴露了哪些问题?

释永信案不是孤例。它暴露了此前宗教领域三个深层问题。

教职人员自身出了问题——部分宗教教职人员自律不严,法治意识淡薄,在商业化浪潮中迷失方向。一些素质不高、德行不够的人被推上重要位置,权力与德行严重错位。

宗教组织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财务不透明、监督机制缺失,人才选育用留机制难以建立,甚至出现管理层 " 家族化 " 的乱象。

外部监管有短板——有的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管不好等问题。加上教职人员身份特殊,违法行为常常和宗教习惯、传统习俗搅在一起,举证难、查处难。

释永信案判决当天,中国佛教协会发了声明,四个字:咎由自取。还特别提了一句:" 深刻认识没有法外之教、法外之地、法外之人 " ——这话分量很重,相当于承认此前宗教界内部确实存在 " 法外之教 " 的错觉,而且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这 24 年,不是判给刘应成一个人的,而是判给所有以为 " 宗教 " 两个字能当 " 护身符 " 的人看的。

这记警钟,敲得够响了。(望北川)

( " 小圆规 " 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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