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车联新生态)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停止使用含有 " 北汽 " 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8 万元及合理开支 2 万元的判决。
北京汽车制造厂也是一家历史悠久的汽车公司,与北汽集团也有一定的渊源。资料显示,北京汽车制造厂成立于 1951 年,是继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后兴建的第二家大型汽车生产企业,由新中国第一元帅朱德亲笔题写厂名。1983 年,北京汽车制造厂达成合资经营协议,组建了我国汽车工业历史上第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2001 年,经历重组改制,北京汽车制造厂成为北京汽车控股集团(以下简称 " 北汽控股 ")子公司。2010 年,北汽控股以包括北汽制造 51%股权在内的资产出资成立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北京汽车 "),北京汽车制造厂由此成为北京汽车子公司。2015 年,应北京国资委的要求,北汽集团将所持的北京汽车制造厂股权全部挂牌转让给富路集团,北京汽车制造厂彻底脱离北汽集团,成为民营企业。2020 年,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将总部从北京落户至青岛。2023 年,魏桥集团收购北京汽车制造厂。
虽然被魏桥集团收购,北京汽车制造厂并未改名,确实对于不明所以的消费者来说容易产生误导。2024 年 6 月 7 日,北汽集团发布澄清声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子公司名称上使用北汽集团的 " 北京 "" 北京汽车 "" 北汽 " 等商标、字号,多次提到井冈山、212 等北京汽车工业历史。北汽集团澄清,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基地主要位于山东青岛的民营企业,与北汽集团无股权关系、产权关系,北汽集团不对相关产品售后及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025 年 10 月 5 日,北汽集团发布澄清声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于 2024 年推出一款车身标注 212 的汽车,该车型在爬坡过程中发生翻车且 A 柱严重变形,事件引发关注后,部分媒体及网友曾将其误认作北汽集团及旗下北京越野相关的 212 车型;实际上,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隶属于山东魏桥新能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汽集团无任何股权或产权关系,北汽集团已就此澄清,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媒体朋友和消费者谨慎鉴别与区分。
二审法院指出,从历史沿革看,北京汽车制造厂是于 1987 年成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的组成部分,北汽集团则是通过公司合并组建等方式合法承继了老厂包含企业名称、" 北汽 " 简称在内的知识产权权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制造厂是 " 北汽 " 简称权益的承继者。北汽集团通过在研发制造、品牌推广、商业经营中持续使用 " 北汽 ",累积了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已使该简称与北汽集团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汽车制造厂使用 " 北汽 " 的合法基础来源于与北汽集团的关联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制造厂承继了 " 北汽 " 简称权益,或对 " 北汽 " 另行享有独立的竞争性权益。同时,二审法院着重分析了商标授权与简称使用的关系,认为北汽集团与北京汽车制造厂于 2011 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授权制造厂在其生产的汽车整车、二三类底盘产品上以及相关产品宣传中使用 " 北汽 " 商标,并未许可其将 " 北汽 " 作为企业字号或简称进行使用。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 北汽 " 简称权益归属于北汽集团,制造厂在使用 " 北汽 " 简称的合法基础丧失后,仍使用 " 北汽 " 字样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北汽集团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使用、消除影响并向北汽集团赔偿相关损失。
这意味着,北京汽车制造厂将不能再使用 " 北汽 " 及含有 " 北汽 " 字样的标识。自此之后,BAW 北京汽车制造厂必须全面放弃 " 北汽 " 相关所有简称,只能使用 " 北京汽车制造厂 " 或 "BAW" 独立品牌标识运营。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北京汽车制造厂 " 输 " 了。在这场官司中,不管是赔偿 30 万元还是刊报消除影响,都是无关痛痒的,而由朱德老总亲笔题写的 " 北京汽车制造厂 ",仍然在工厂的大门悬挂。追朔北京汽车制造厂与北汽集团的历史,两家公司本身就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也离不开 212 越野车,这是我国首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轻型越野车,但是商标仍然握在北京汽车制造厂手中。所以,虽然北京汽车制造厂不能再用 " 北汽 " 相关的名称,但是品牌底蕴车型延续等早已根深蒂固,难以割分,法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判决,但是 " 北汽 " 自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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