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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调查结果近日公布:3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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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皇姑区应急局发布《关于对沈阳皇姑 "5 · 17"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评估报告的公示》。

2025 年 5 月 17 日,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 10 号甲处发生一起轿车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4 人死亡,轿车损毁,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500 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17 日 3 时 29 分许,孔某某驾驶辽 AEE**6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昆山东路 10 号甲处,与姜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辽 AP2**5 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辽 AP2**5 号小型轿车内乘车人陈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杜某某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驾驶人姜某某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于 5 月 20 日死亡。

事故调查组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皇姑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事故发生原因

1. 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事故的发生。

2. 孔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导致事故的发生。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孔某某、姜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

事故问责处理

2026 年 5 月 14 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成立了事故评估组,评估组成员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现将事故评估如下:

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 孔某某,辽 AEE**6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已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3. 姜某,威航科技公司实际负责人,辽 AP2**5 号小型轿车实际所有人。车辆未交强险、商业险、未年检、未核验租车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失管失控,已交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大队依法处理。

4. 沈阳市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某某,没有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要求,未对车主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对车主徐某及其登记的车辆失管失控。已交由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大队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陈某某,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全面工作。该大队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未建立有效年度检查计划,对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落实不力,对具体业务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货运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日常监管措施,监管有盲区。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依纪依规处理。

2. 王某某,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大队运输管理科科长,负责道路运输管理,两客一危、普通货运管理,日常监管有盲区,未建立有效的监管、指导方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监管不闭环。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依纪依规处理。

3. 陈某,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皇姑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全面工作。该大队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落实不力,对具体业务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辖区内客车租赁市场监管存在遗漏,未及时按规定开展巡查检查。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依纪依规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沈阳市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辽 AEE**6 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要求和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无安全培训记录等,对车主徐某及其登记的车辆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交由大东大队依法处理,并督促对该企业安全管理进行整改。

2. 沈阳威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未认真核验租车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无车辆档案、无安全培训记录、无应急预案等。事发车辆未交强险、商业险、未年检、车辆失管失控,是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已交由皇姑大队依法处理,并督促该企业对安全管理进行整改。

来源:沈阳市皇姑区应急局、锦观新闻、指尖新闻沈阳晚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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