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affles Interior ( 01376.HK ) 于上周日 ( 5 月 17 日 ) 发布公告,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接获一封由匿名投诉人发出致 ( 其中包括 ) 、港交所、香港证监会及本公司的投诉信 ( 投诉信 ) 。
投诉信的标题为「关于郑能欢先生涉嫌蓄意误导性披露与跨境资产风险的深度投诉 函」,其中载列 ( 其中包括 ) 针对郑能欢先生 ( 郑先生 ) 的进一步指控,具体概述如下。
有关郑先生涉嫌未披露其于华瀚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职务 ( 该公司于中国内地涉及司法资产冻结令及破产重整程序 ) 的指控
投诉信指称,郑先生仅披露其于「华瀚」品牌某控股公司 ( 控股实体 ) 之实益拥有人身份, 具体披露其于深圳市华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权益,但却关键性地及刻意未披露其于华瀚科技有限公司 ( 华瀚科技 ) 担任的过往及现任董事职务 ( 及过往持股 ) 。
根据投诉信,华瀚科技为一宗涉及 ( 其中包括 ) 国有企业华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人民币 26.7 亿元法律程序 ( 中国法律程序 ) 的主要基础资产。华瀚科技于中国内地正受司法资产 冻结令限制、并进行破产重整。
投诉信指称,郑先生仅披露其于一家「相对清白」的控股实体之权益,藉此便利地回避就其于华瀚科技之权益作出更为实质性的披露,而华瀚科技涉及重大违约,已对中国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 潜在重大资产流失 ) 。
有关郑先生于潜在重大资产流失情况下之境外资金来源的指控
投诉信就郑先生提出进一步指控:
1. 中国法律程序所涉争议金额为人民币 26.7 亿元。在此涉及潜在重大资产流失的敏感时 期,郑先生动用数千万元 ( 代价 ) 完成收购本公司股份;
2. 该代价的来源及合法性存疑,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款项可能在司法资产冻结令颁布之 前,或在国有企业华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接华瀚科技相关权益之后,从华瀚科技转移或套取;
3. 上述情况显示可能存在跨境「套现」的意图;及
4. 郑先生亦促成本公司订立一项关连交易,为及代表本公司以 3 亿港元代价收购其配偶名下的关连资产 ( 关连资产 ) ;该金额与郑先生用以收购本公司控股权益所动用的代价相比,规模悬殊。上述两项事件乃蓄意策划,意图从本公司套取数亿元现金 ( 用以收购该关连资产 ) ,并藉此实现中国法律程序项下对境内追偿的非法规避。
本公司接获投诉信后所采取的行动
以下为本公司接获投诉信后所进行的尽职调查程序,包括以下的查询及采取的行动:
( 1 ) 本公司就投诉信所载之各项申索及指控,向郑先生寻求澄清及核实 ( 澄清要求 ) 。郑先生在就相关申索及指控作出回复时,断然否认投诉信所载的全部指控,并在其回复中保留一切权利。具体而言 ( 其中包括 ) :
a. 郑先生声称,投诉信「充斥着未经核实的恶意揣测、断章取义的失实陈述及具有明 确诽谤意图的刑事影射」;
b. 郑先生提供文件,显示华瀚科技的唯一股东为泽泰实业 ( 深圳 ) 有限公司,并明确声明其「作为自然人并不直接持有华瀚科技的任何股权,亦不持有任何间接股权」;
c. 郑先生声称「华润资产、华瀚科技与郑能欢为三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华润资产是否存在纠纷,与其余两个主体完全无关」;
d. 郑先生声称其「担任华瀚科技董事会副主席—该关系的性质为委任」,并称担任华瀚 科技董事会副主席甚或主席,并不使其成为股东,亦不要求其承担该公司的债务;
e. 郑先生声称其「并不存在任何所谓人民币 26 亿元的纠纷,亦无任何相应的案号或司 法记录中的判决」;
f. 就本公司的澄清要求,郑先生声称「董事会无权就其向另一股东收购 Raffles 股份之资金来源进行调查」;
g. 郑先生提供文件以证明 ( 其中包括 ) 其并无任何强制执行记录、信用报告显示无逾 期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与华瀚科技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亦不涉及任何冻结、 债务或关联关系等投诉函所指情况;
( 2 ) 本公司已就匿名投诉人作出回复,以进一步获取更多资料及 / 或证据,作为本公司尽 职调查程序的一部分;
( 3 ) 本公司已就投诉信所载之申索及指控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在待核实、待进一步证据支持及待中国法律顾问审阅的前提下,本公司有以下初步调查结果,并已就此与郑先生 进行沟通:
a. 郑先生所提供的文件存在重大局限,因 ( i ) 所示数据具有选择性; ( ii ) 部分数据并不详尽全面; ( iii ) 部分截图来自非官方来源; ( iv ) 部分文件所反映的是特定时间点的具体状态,欠缺背景脉络; ( v ) 部分 / 全部所提供的文件均有转移视线、误导阅览者之嫌;
b. 部分证明文件及报告仅反映郑先生目前的强制执行状态,并不涵盖郑先生过往的强制执行或失信记录,内容不完整且所提供数据有限;
c. 华瀚科技于 2020 年进行破产重整之前,郑先生曾通过深圳市立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时为华瀚科技唯一股东 ) 间接持有并控制华瀚科技,并担任华瀚科技总经理。自 2020 年 7 月起,郑先生一直担任华瀚科技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认为,郑先生刻意仅以现在时态表述,以隐瞒其在相关时期曾为华瀚科技之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 / 股东的事实;
d. 郑先生于华瀚科技担任的董事职务,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 ( 2 ) 条应予披露的相关事项,从未向本公司披露。因此,相关数据亦未载列于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刊发的联合公告、本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刊发的综合文件,以及本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刊发的郑先生董事委任公告中的个人简介 / 履历内;
( 4 ) 鉴于中国法律程序涉及华瀚科技,且郑先生过往及现在任均与华瀚科技存在关联 ( 不论以股东或董事身份 ) ,本公司有合理责任就郑先生与华瀚科技之关联的状态及风险作出 查询;
( 5 ) 鉴于潜在重大资产流失,及本公司独立尽职调查结果显示郑先生、其妻子 ( 唐菊娣女士 ) 及由郑先生及 / 或其妻子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实体,涉及大量中国诉讼,本公司有合理责任就其收入来源、代价之资金来源、郑先生的财务及合规记录、郑先生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的原因等事项,以概括及具体的方式作出查询;及
( 6 ) 本公司持续就澄清要求向郑先生跟进,并进一步查询关连交易的状态,同时要求提供目标资产符合 37 号文登记规定 ( 及其他法律规定 ) 的履行证明。有关关连交易的详情及围绕目标资产的关切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的公告,标题为「内幕消息—有关郑能欢涉嫌违反中国外汇法规的指控及未经中国政府机关登记即转移中国境内资产的指控」。
尽管已采取上述尽职调查步骤及程序,本公司在未经进一步调查前,目前尚无法就投诉信 所载指控的准确性作出评论或予以确认。投诉信所提出之相关事项将进一步纳入独立董事 委员会 ( 独立董事委员会 ) 的独立调查范围,该委员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成立,并由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批准及追认。
本公司谨此重申,正如本公司于此前公告中所披露,郑先生未有妥善配合独立董事委员会 所进行的调查。郑先生未有提供对涉及郑先生的各项严重事项进行妥善全面审查所必需的 实质性数据及文件。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在其外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继续独立、公正地进 行调查。独立董事委员会将适时向董事会汇报其进一步调查结果并作出建议。
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上述事宜的任何重大进展。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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