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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买车险遇4S店捆绑销售 车主能要求退款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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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 2 月 9 日消息,因为保险公司的返利,也是传统 4S 店的一大营收来源,不少 4S 店都会要求新车第一年必须在店内购买保险,但销售的保险中捆绑有其它费用,车主能要求退款吗,山东高法今日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赵某在 4S 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 4S 店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共计支付费用 6500 元。

然而,提车后赵某发现,支付的 6500 元中,只有 5000 元属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险费用,另外 1500 元对应的并不是保险产品,而是一份名为汽车专享服务合同的服务项目。

赵某认为,自己在购车及投保过程中,并没有被明确告知还存在这样一项额外收费服务,也没有对这个服务的必要性、价格、内容作出清晰选择。赵某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欺诈,于是把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 1500 元服务费并主张三倍赔偿。

该公司辩称,赵某购车当天不仅完成了购车、提车手续,还先后签署了《车辆订购协议》《汽车产品销售合同》《汽车专享服务合同》《交车检查表》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认为,销售人员已经对所有文件和费用作出了说明,赵某当场签字确认,因此不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行为。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然主张销售人员已经口头说明,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在合同订立时向赵某清楚、明确地说明了该服务的内容、独立价格以及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并取得了赵某的明确同意。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该汽车专享服务合同真实反映了双方的合意。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要求返还 1500 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不过,三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本案中,一方面,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多份合同文件时,对合同内容负有基本的审慎审查义务。

另一方面,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告知、刻意误导等主观欺诈行为。因此,虽然该服务费收取不当,应当返还,但尚不足以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三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赵某返还 1500 元,驳回赵某关于三倍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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