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知名女演员金晨被爆料 " 驾车肇事逃逸顶包 " 一事引发网友的持续关注。1 月 30 日晚,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从绍兴警方获悉,金晨确驾驶车辆致道路边围墙、路牌受损,事发后金晨因伤势较重紧急就医,其助理代为处理后续报案事宜,并向交警谎称驾驶员并非金晨。同时金晨也发文表示,事发后她做完手术即撤销保险报案,承担了全部损失。有网友质疑,难道这样就不算肇事逃逸了吗?金晨及其助理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对此,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采访律师进行解读。
1 月 30 日晚,绍兴警方和金晨本人接连发文讲述了事情原委。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警方通报中所表述,在金晨助理谎称其为肇事者后,金晨后续撤销了保险报案,但在通报中并未提及其是否向绍兴交警方面主动说明情况,更正真正肇事者。同时在金晨本人的发文中也仅提及后续其承担了造成的全部损失,完成了赔付,也并未提及是否去交警队说明真实情况。通报发出后,引来不少网友质疑难道这样就不算肇事逃逸了吗?金晨及其助理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告诉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在目前官方警情通报所确认的事实范围内,金晨本人及其随行助理均不涉及刑事责任。网络上所讨论的 " 顶包 "" 逃逸 " 等说法,最多停留在行政管理或执法程序规范审查层面。首先,从事故性质看,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车内人员仅为轻微受伤,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符合《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入罪条件,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刘凯分析认为,关于是否构成 " 交通肇事逃逸 ",这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依照法律规定,逃逸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并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为前提。而从警方通报披露的情况看,金某系因面部受伤当即就医,且有同伴报警处置,并不存在刻意隐匿行踪、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结合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情形的认定标准," 第一时间就医 " 并配合报警,通常不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相关责任基本可以排除。
刘凯告诉记者,从严格的法律责任角度看,事后未主动更正事实、撤销保险报案,并不当然构成违法或犯罪。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来看,撤销保险报案本身,属于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保险处理行为,并不当然、也不自动产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更正事故驾驶人或肇事者身份的法定义务。换言之,保险报案程序的撤销,与交警部门基于当时掌握的信息所作出的事故登记和处理决定,在法律上并非必然联动。
刘凯说,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已经明确知晓,公安交警部门登记、采信的事故驾驶人信息与客观事实存在不一致,且该不一致足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违法行为评价或后续行政管理秩序,而当事人仍长期未予说明或更正的,其行为性质将不再仅限于 " 消极不作为 "。在特定情形下,这种放任错误行政记录持续存在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对交通管理秩序的不当干扰,进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风险。
同时,即便当事人选择自行承担事故损失、对相关损害后果予以赔偿,也只能解决事故所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问题,并不能当然替代或排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驾驶行为本身作出的行政评价。行政处罚关注的核心,并非损害是否已获赔偿,而在于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对公共交通安全和正常执法秩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因此,在事故处理已经涉及身份登记错误、事实认定偏差的情形下,是否需要进一步更正、是否仍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最终仍取决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的实际影响,而非单纯以 " 是否撤销保险报案 " 或 " 是否已完成民事赔偿 " 作为判断标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助理谎称为肇事者,客观上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使得金晨未承担责任,面临行政处罚。金晨作为实际驾驶员,在事故后没有主动向交警说明自己的真实驾驶身份,也未对助理顶包的行为进行制止。而且客观上配合了后续的虚假陈述,违反了原 2012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如果后续调查证实金晨存在指使顶包的行为,还将与助理一同承担共同违法责任。
付建还表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助理若仅构成行政违法,一般六个月后不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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