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家 6小时前
关于陈行甲的薪酬,公众还需要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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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陈行甲宣布交棒并将潇洒离去的时候,众人只见他无奈,却不懂他的智慧。他的专业性和应该被肯定的价值,也通过俞敏洪抛来的橄榄枝体现得淋漓尽致。

2026 年初,公益领域的两起事件,将李亚鹏与陈行甲同时推向舆论的漩涡。一边,李亚鹏创办的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因欠租面临关停,他在视频中坦陈困境后获巨额捐款,口碑竟 " 反转 " 回暖;另一边,陈行甲因其年薪被曝光而引发舆论,随后他宣布尽快 " 交棒 " 并不再领取薪酬,此后俞敏洪瞬间表态,愿以陈行甲现有薪酬的两倍聘请其为企业总顾问。

两人境遇看似迥异,实则同源:都源于公众心中那个 " 假想 " 的慈善家形象——应是无私无我、清贫坚韧的 " 圣人 " ——与他们 " 真实 " 的、复杂且符合行业逻辑的实践之间,产生了深刻的认知错位。公众以理想化的模板去丈量现实,自然生出种种不解与批判。

其实,李亚鹏多年坚持的善举,陈行甲在公益行业内的薪酬水平,都并非隐匿的真相。为何公众原先视而不见,又在特定时刻反应剧烈?这背后,是社交媒体时代情绪先于事实的传播机制,更是公众对慈善的 " 浪漫化假想 " 与专业运作的 " 现实逻辑 " 之间的持久断裂。人们所贬损的或赞美的,往往是自己心中预设的 " 符号 ",而非事实本身。神化与黑化,美化和污名化,看似两极,实则同出一辙:都是将具体的人抽象为想象的载体。

我们亟需以 " 祛魅 " 之眼,破除对公益从业者不切实际的 " 圣人 " 期待;亦需以 " 去污 " 之心,摒弃对合理利益与专业价值的无端贬低。公益的信任,不应寄托于任何一个完人;对人性合理的 " 利己 ",亦不应投射以无端的憎恶。如果我们只赞美极致的利他,而全然排斥合理的利己,那么利他本身将因不可持续而失去根基;如果我们只看到利己,而全然不相信利他的存在,那么社会合作的基石也将轰然崩塌。健康的公益生态,容得下理想主义的志业,也容得下专业主义的职业。

在笔者看来,以公益为业,其 " 业 " 可分四重境界:一是以公益为业余,如志愿者,以闲暇行善,初心在于奉献与体验;二者以公益为职业,如职业经理人、项目官员,以此谋生,初心在于专业与生计;三者以公益为事业,如公益事业创业者,倾注心血,初心在于实现愿景与影响力;四者以公益为志业,则需以信念为支撑,将公益融入生命,初心在于使命与救赎。

不同层次的 " 业 " 自不相同,其有分野,但并无褒贬。

以公益为业余:志愿服务没有薪酬

志愿者是不受任何私人利益或者法律义务驱使,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对价,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我们身处的这个社会有很多秉承良知、诚心和责任,愿意以自身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的人。因其无偿、无私、无求,志愿者让人感到温暖和振奋,真乃人性大美之昭示和焕发。志愿者初心在于体验与奉献,法律和公众认知均不认可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志愿者仅能接受象征性的补贴(如交通、餐饮费),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

在志愿服务中,市场规律黯然失灵,因为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不计报酬;职场规则悄然隐退,因为志愿者是在职业之外提供服务和帮助;法律义务默然离场,因为志愿者并非基于任何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确,如果说有什么能够驱使志愿者的话,那只能是来自内心的需求和召唤。诚如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言," 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以公益为职业:薪酬是权利和尊严

对于以公益为志业者,薪酬首先是一项基本权利。公益职业者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 " 圣徒 ",而是与其他行业工作者一样,需要依靠劳动报酬维持生计、养育家庭、实现个人发展的社会劳动者。否定其获取合理薪酬的权利,实质上是将其彻底工具化,剥夺其作为完整 " 人 " 的尊严。一个连基本经济尊严和生存体面都难以保障的行业,何以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当生存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为生计分心,又怎能要求其全心投入创造社会价值?

薪酬,更是专业价值的市场表达。现代公益所应对的议题——如乡村振兴、教育公平、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残障融合、灾害应对等——其复杂性、系统性、专业性已今非昔比。它需要项目管理、财务法务、品牌传播、社会研究、技术开发等全方位的专业能力。这些能力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具有明确的价值。公益组织若想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就必须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吸引并留住具备这些专业技能的人才。将公益薪酬压制在非合理的低水平,无异于拒绝专业化,最终损害的是公益服务的质量与效能,辜负的是捐赠人的信任与受益人的期待。然而,公益行业的普遍低薪现状构成了巨大挑战。2021 年数据显示,全国基金会专职员工平均年薪仅为 6.81 万元,秘书长平均为 12.22 万元。薪酬普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导致行业难以吸引和留住顶尖人才。

以公益为事业:薪酬是价值观的表达

" 以公益为事业 ",是一种超越职业、近乎志业的选择。它意味着将公益内化为个人生命历程的核心驱动力,以系统性、可持续地解决社会问题为终极目标。以公益为事业者(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的创办者或核心领导者)的根本动力,源于一个明确的社会愿景或变革理想——例如促进教育公平、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区发展等。他们并非仅仅从事一份 " 公益行业的工作 ",而是投身于一场以实现特定社会价值为目标的 " 事业 "。薪酬与职位是支撑事业的工具,而非事业的目的。这种内在驱动使其能够承受更多不确定性、压力与挑战,并为实现愿景进行长期甚至终身的投入。

于他们而言,薪酬不仅仅是劳动报酬,更是实现其社会愿景的 " 必要成本 " 与 " 战略工具 "。" 必要成本 " 是指为了实现机构使命、维持组织稳定、吸引专业团队、确保项目质量,必须支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尤其是对领导者自身及其核心团队。所以他们视薪酬为确保机构专业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投入,如同项目执行、机构运营的其他成本一样,是实现最终社会影响力的前提。

这种成本观是理性的、战略性的,超越了个人得失的计较。" 价值体现 " 是指:创办者作为机构的领导者,承担着终极的战略决策、资源筹措、公共关系、风险应对等重大责任。其薪酬,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其所承担的巨大压力、复杂责任、稀缺的领导力与愿景价值的市场认可形式。它体现的是其 " 角色价值 " 而非单纯的 " 劳动时间价值 "。这并非贪婪,而是对创办者作为关键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有助于其保持持续投入事业的动力与尊严。然而,这种 " 价值式 " 薪酬观始终与一个核心约束条件紧密相连:机构的支付能力。

以公益为志业者:薪酬是一种象征

以公益为志业者,居于公益光谱的精神高地。他们并非将公益视为一种 " 职业 " 乃至 " 事业 ",而是将其内化为生命的终极意义与道德实践。对于他们而言,薪酬问题已超越经济范畴,上升为一种关乎信念、身份与存在方式的哲学命题。其薪酬观的核心特征是:" 不让薪酬成为负担或牵绊 ",自愿选择 " 象征性 " 回报甚至物质牺牲,以此成全精神的纯粹与行动的自由。

志业者的根本动力,源于一种近乎宗教般的信念感与召唤感。他们深信所投身的事业具有超越性的价值——可能是对某种正义原则的捍卫、对苦难根源的救赎、或对人类共同福祉的终极关怀。公益成为他们的存在性选择,他们的身份认同与公益使命完全融合,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的改善紧密相连。主要回报源于精神层面——见证改变发生时的慰藉、践行信念带来的内心安宁、在利他中实现的自我超越。这种满足感足以抵消物质的匮乏,形成强大的内在支撑系统。因为他们主动剥离对薪酬的依赖,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捍卫行动的自主性与道德的纯洁性。他们不希望薪酬问题成为决策的牵绊、公众质疑的把柄,或稀释其对核心使命的专注。因此,他们往往选择象征性薪酬甚至自愿放弃薪酬(在已有其他经济保障或极端俭朴生活方式下),完全不计报酬,全身心投入。

法律的区分

对于以公益为业者的能否取得报酬以及报酬的合理标准,法律有粗线条的划分,但没有(也不应该有)更精细的规制。

其一,法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的无偿性。但需要澄清的是,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意味着志愿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即志愿者不能够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因其提供了志愿服务而支付报酬,但这并非意味着志愿者不享有任何物质权利。具体而言,志愿者可以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例如在志愿服务中,可以享有误餐和交通费用方面的补助。现在有些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招募组织,忽视了志愿者的这方面权利,未能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费用,导致志愿者被 " 隐性索捐 ",长期以往,将损害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志愿机制的可持续性。而且志愿者还可获得其他权利(包括但是不限于):获得保障、受尊重、获取信息与证明、接受培训与指导、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甚至获得精神褒奖的权利。

其二,法律肯定了以公益为职业、事业甚至志业者的报酬请求权,但是却又设置了诸多限制。尽管对于报酬标准没有具体规范(事实上也无需规范),但是慈善法与相关配套制度构建了一个整体限制的框架:

1、基本规范。《慈善法》第六十一条首先确立了慈善财产使用的 " 最必要原则 " 和 " 厉行节约 " 总基调——即要求慈善组织要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此基础上,它对两类核心主体设置了差异化的量化标准:对于公募型基金会,设定了 "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 70% 或前三年平均收入 70%" 的硬性支出底线,以及 "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 10%" 的成本控制红线。这构成了对公募型基金会资金使用效率的双重刚性约束。同时,条文也预留了弹性空间,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经报告和公开说明后暂不达标。此外,条文明确了标准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委,并尊重捐赠协议的个性化约定,对于慈善信托则另行制定标准。整条规定通过 " 原则倡导、量化标准、例外机制、分层管理 " 的组合,构建了一个旨在提升慈善财产使用透明度和效率的完整规则框架。

2、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薪酬受到由不同监管目标构成的双重体系约束:其一,为保障慈善财产高效运用和厉行节约,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设置了年度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法定比例上限(根据组织类型与规模在 10% 至 20% 不等),通过控制包含行政人员薪酬在内的管理费用总额,间接约束薪酬成本,以确保慈善活动支出达标;其二,为维护组织非营利属性以及防止变相分配财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明确规定,申请及保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地区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以此直接设定薪酬的绝对水平限制。慈善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支出比例与工资水平的双重约束,方能实现合规运作并持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3、监管部门还通过构建强制、精细、公开的信息披露体系,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核心路径是《慈善法》第七十八条确立的年度报告全面公开制度,该制度要求慈善组织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工作报告,从而将组织的整体收支结构(包括管理费用总额)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此进行了操作性细化,明确规定年度报告必须详细披露 " 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 本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以及 " 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 等关键薪酬福利信息。

这种强制性的信息公开措施,使得慈善组织的薪酬福利水平及其占管理费用的比重完全披露在阳光下,公众和媒体可以据此审视其合理性,并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的管理费用比例上限、以及财税〔2018〕13 号文件中关于平均工资水平的 " 两倍 " 限制进行比对。一旦信息披露显示数据异常或疑似违规,将直接触发公众质疑、捐赠人用脚投票以及民政、税务等部门的重点监管与调查,从而倒逼慈善组织在内部决策时必须主动控制管理费用、制定合理薪酬,以维护其公信力并规避合规风险。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中国的慈善组织即便想给工作人员发放高薪,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我国法律在保障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获取合理报酬权利的同时,构建了一个全面、立体的约束框架以确保慈善财产的公益属性。该框架从三个层面系统性地规范薪酬与管理费用:

首先,确立了以 " 最必要 " 和 " 厉行节约 " 为总原则的基本规范,并通过《慈善法》及其配套规定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定了 "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 70%" 与 "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 10%(或其他比例)" 的量化双红线,从资金使用效率源头上控制管理费用的规模。对于其他类型的慈善组织也有明确的相关限制。

其次,形成了 " 间接比例约束 " 与 " 直接工资水平限制 " 相结合的双重硬性监管体系。一方面,通过民政部规定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上限,间接约束薪酬总额;另一方面,通过财税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享受免税资格的组织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两倍,直接设定薪酬的绝对上限。

最后,依托 " 强制信息公开 " 机制强化社会监督与倒逼自律。法律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公开年度报告及详细薪酬信息,如 " 报酬最高前五位人员金额 " 及 " 平均工资水平 ",使管理费用与薪酬数据完全透明。公众和监管部门可据此比对上述硬性标准,任何异常都将引发舆论监督和行政审查,从而迫使慈善组织主动合规、审慎制定薪酬。

选择的自由与代价

每个人都有选择的自由,并因此承受选择带来的后果。对于各个慈善组织的具体薪酬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误导公众,任何选择都无可厚非。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四种不同状态下的公益领域行动者,还是得选择与自身的人生规划和公益理想相吻合的报酬方式。

受价值理性驱使的志愿者尽管只是利用业余时间投入,其浓度和密度不如全身心投入的公益志业者,但是他们所体现的志愿服务精神是一样的。

以公益为职业者,领取与市场价格持平的薪酬,以专业能力提供服务,其本质与其他行业从业者并无不同。他们不应被道德绑架,公众亦不应强求其牺牲合理报酬;但与此同时,他们也当谨记,既以市场原则行事,便不宜过度以 " 公益人 " 的崇高光环标榜自我,否则易生认知混淆。

以公益为事业者,则需要时刻警醒:与自己所投身的事业相比较,薪酬处于次要地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取舍之间当下判断是以公益为职业还是以公益为事业:前者以自身权益为主要考量点,而后者会以公益事业为先导。所以也就能解释这几年来很多公益机构的资金流遭遇难题的时候,以公益为职业者可以潇洒离开,但是以公益为事业者却依然在苦苦坚守。

与此相对应,以公益为志业者,则往往自愿选择低于市场的回报,甚至以信念支撑清贫。他们既然以公益为名,便须坦然接受公众更高标准的审视乃至道德绑架——这本是其选择的一部分,甘之如饴,方为知行合一。以公益为志业者是公益领域中的精神象征,他们存在本身就是最好的动员社会资源的力量。社会公众感佩于他们近乎牺牲的精神,被感动和感召之下,慷慨解囊或者投身志愿服务。他们是公益领域的君子,躬身入局,主动担当,实不可多得,故弥足珍贵。

职业者与事业者、志业者之间,并非全然对立,却存在一道由内而外的精神鸿沟。前者值得尊重,后者令人敬仰,但社会和公众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应以志业者的标准苛责职业者,此乃道德绑架。当然也无法以审视职业者的态度去对待志业者,这是一种人格上的冒犯。

回到近日发生的陈行甲和李亚鹏事件,细品之下,公众对慈善有一种微妙的认知 " 折叠 ":我们常常难以接受行善者获得即时的、物质的回报,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希望 " 好人有好报 " 能成为一种超越世俗计算的、带有神秘色彩的体验,仿佛天道酬善,自有其玄妙轨迹。然而,我们又乐于见到行善者最终获得圆满的结局(无论是精神还是物质),因为这似乎 " 验证 " 了 " 善有善报 " 的天道法则,满足了我们对世界公平性的深层期待。这种矛盾心理,正是公益人时常身处舆论张力之中的文化根源。

正因如此,对于那些依赖公众捐赠、享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其运作必须直面这种多元而折叠的公众认知。这些慈善组织往往不得不 " 迁就 " 公众情感的 " 最大公约数 ":在机构文化上大力弘扬志愿服务与奉献精神,在薪酬体系上主动采取低于市场水平的策略。这并非纯粹出于道德,亦是一种生存智慧——在信任尤为脆弱的领域,以可见的 " 牺牲 " 换取公众的 " 放心 ",是这类组织难以摆脱的 " 社会契约 "。这也反过来塑造了公募慈善领域独特的人力资源生态,也揭示了公益领域人才流失的原因所在。

所以,当陈行甲宣布 " 交棒 " 并将潇洒离去的时候,众人只见他无奈,我却懂他的智慧——从这一刻开始,他已经从一个以公益为事业者主动蜕变为以公益为志业者。而他的专业性和应该被肯定的价值也通过俞敏洪抛来的 " 橄榄枝 " 体现得淋漓尽致(我由衷为这两位惺惺相惜男士的漂亮举动喝彩):陈行甲值得更高的价值认可,但他愿意放弃从慈善组织领取薪酬的权利。俞敏洪懂得公益志业者之不易,愿意成就行甲的公益志业。有他们,是公益之幸。

以公益为业,是一条充满艰辛的道路。无论是选择以此为职业,还是以此为志业,都需要一份清醒的自觉:明白自己所在的位置,然后坦然承受随之而来的期待与负担,并承受与此对应的代价。而对于公众而言,或许我们需要一场集体的心智成熟:放下对 " 圣人 " 的渴求与对 " 俗人 " 的苛责,学会看见真实的公益——它既需要仰望星空的信念,也需要脚踏实地的专业;它既承载着社会最美好的理想,也需运行在现实世界的逻辑之中。惟其如此,公益慈善才能真正成为一种可持续、可信任的人间精神圣殿,滋养社会的同时,亦安顿每一个在其中跋涉的平凡灵魂。

(作者系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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