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价值 昨天
中国人在德国致他人骨折,警察说不是互殴而是正当防卫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guoji1.html

 

昨天看到一则红星新闻的报道:据德国联邦警察局慕尼黑分局 1 月 2 日通报,2026 年 1 月 1 日 13 时 20 分,一名 32 岁的中国籍男子在德国慕尼黑中央火车站的地下通道层遭到两名女性攻击。通报显示,两名分别为 45 岁和 32 岁的匈牙利籍女性自称是无意间将一罐装有啤酒的饮料罐砸中了正在下楼的 32 岁中国籍男子头部。男子上前交涉,希望对方道歉,然而两名女性并未表现出悔意,反而对该男子实施肢体攻击,对其进行多次拳击和踢踹。这名 32 岁男子进行反击,并将 45 岁女性推开,造成其锁骨骨折及头部裂伤。

经媒体确认,这位中国籍男性是在德国留学的博士生徐先生,他表示警方将自己的行为认定为 " 防卫 ",将他认定为 " 受害者 / 被攻击者 ",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警方的这个结果还需要司法流程的最终确认,但以我对德国乃至欧洲多数国家的了解,警方的详实调查和认定,会得到法律的尊重,就像警方尊重法律,不和稀泥一样——执法者和法律的互相尊重,才能真正保障公众利益。

除了健全的法律、严谨的执法者之外,坚守公义、不会 "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 的公众也很重要。

这位当事的德国留学生徐先生回忆:" 当时一名女子出拳击中我的面部,眼镜被打落在地上,我火气一下子就上来了。" 他是高度近视,眼镜掉落后看不清楚,且手里还提着行李,但近乎本能一把抓住了出拳女子,将其撂倒在地。

徐先生还回忆,当时有一位德国男子赶了过来,并告诉他:" 你做得很好,我看到了全程,别担心,我会为你作证。" 赶来的铁路安保也告诉他:" 你保护了你自己,做得很好。"

这就是公众的力量。

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第一反应或许是 " 居然不是互殴 ",因为在中国社会,类似情况最终被判定为互殴的案例实在太多了。

2021 年,河南有这么个案子:大学生张某新参与姚某申为其女友搞的生日会,吃饭时有好事者告诉姚某申,席间有一人是其女友的前男友,姚某申十分生气。饭后,又有好事者鼓动姚某申殴打那位前男友泄愤。张某新劝架并欲报警,结果也被打,尝试还手结果被踹到路边沟里遭群殴,他随手捡起一个碎酒瓶回击,导致其中一人面部和眼睛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新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新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张某新先后向原二审法院和河南高院提出申诉。

河南高院再审认为,此案涉及的斗殴起因于姚某申打人泄愤,张某新并不知情,与起因无牵连。张某新也并非主动参与打架,而是言语劝阻不法侵害时遭遇殴打而实施反击,属于自卫行为。他被踹入沟中遭群殴后,出于本能随手捡起碎酒瓶还击导致他人受伤,并非互殴,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生效裁判认定张某新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依法改判张某新无罪。

有人或许会觉得张某新很幸运,成功翻了案,但作为在校大学生,这宗案件使他一度被开除,失去学习机会。即使河南高院后来帮他协调,恢复学籍,但浪费的人生无法追回,耗费的精力和被摧残的心灵,同样无法挽回。

2020 年,山东淄博也有个案子。根据新华网报道,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被打后她选择还手,结果被认定为互殴,这起治安处罚案件历经了法院三次审判,皆被判 " 互殴 "。

当时,两名醉酒男子闯入张女士经营的餐馆,与张女士发生纠纷,先是对其辱骂、乱摔东西,又在张女士准备报警之际对其进行殴打,张女士顺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还击,之后被醉酒男子按倒在地。后来公安机关认定,醉酒男子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被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 200 元。也就是说,警方认定此事是互殴。

但流出的现场视频记录,让网友们普遍对这个判罚不满,张女士明明是连续遭遇对方殴打,在快要被打倒在地前,慌乱中顺手拿起身边的酒瓶砸向对方。而且醉酒男子面部的轻微伤成因也不能确定,可能是酒瓶导致,也可能是自己磕到了暖气片。

张女士起初出于做生意和气生财的心理,决定接受处罚,结果醉酒男子反而不依不饶,还以自己脸部受伤为由提出索赔四万元。张女士后来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法院连续三次审判,都认定为互殴,维持行政处罚。直至 2024 年,山东省高院再审此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的事实,证据不足。高院还认为此案冲突的直接原因是男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女士为了免受不法侵害而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最终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原本极小的案子,因为警方和稀泥式的互殴,足足花了张女士近四年的时间屡屡上诉,耗费的精力同样无法追回。

类似的案子还有很多,以至于民间一直有 " 还手即互殴 " 的说法。有些 " 专业人士 " 近年来总在 " 辟谣 ",认为 " 还手即互殴 " 是对相关法律的误解,但人们的朴素认知来自于现实,来自于一个个真实案例。所谓互殴,是双方均有挑衅、约架等过错,主观上均有伤害意图,因此才需双方担责。但在现实中,无数单方面施暴、受害者被迫反击的案件都被定性为互殴。

之前上海地铁 9 号线曾发生一起冲突:女乘客因琐事连续扇打男乘客 10 个耳光,男方全程未还手,最终打人者被行政拘留。很多网友讨论 " 为何不还手 ",有人质疑男子 " 纵容暴力 ",但更多人则无奈表示 " 还手会被定为互殴 "。这位男子用最屈辱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恰恰是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体现。

这是因为执法的是人,在现实中,这类治安事件的调查取证,往往会因为 " 案子太小 " 而显得 " 花太多时间不值得 "。所以不少民警选择和稀泥,定性为互殴,各打五十大板,不想挨板子就自行调解。它还是人情社会与权力寻租的重灾区,面对警察的不作为," 认不认识人 " 往往成为人们处理这类事情的关键。

往更深层次来说,某些权力掌控者未必会将 " 正当防卫 " 视为公众基本权利,因为那可能会对为所欲为的管制造成威胁。前几年的一些乱象,比如未经许可闯入人们家中随意消杀、处置猫狗,公众能否 " 正当防卫 ",就是不可描述的话题。

2025 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大媒体的标题都少不了 " 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 " 的元素。在新修订的第 19 条中,首次在治安领域明文规定 "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属违法 ",在法律条文里终结了 " 和稀泥 " 式执法,为公民防卫权划定清晰边界。

这当然是法律层面的进步,但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落实要看的并不仅仅是法律本身。要定性是不是 " 防卫 ",需要详细取证和调查,需要执法者的认真。同时还需要避免矫枉过正,因为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是社会常态,过往和稀泥式的 " 还手即互殴 " 会不会又滑落向另一个极端,同样值得警惕。

公众的意识和责任感也非常重要,德国那位徐先生第一时间就得到了路人和保安的安慰,这就是公众责任感的体现。这一点恕我不能乐观,在我们身处的社会,有多少人小时候没听父母长辈说过 " 闲事莫理 "" 公交车上见到小偷别声张 " 之类的话呢?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一起剪

一起剪

ZAKER旗下免费视频剪辑工具

相关标签

德国 慕尼黑 匈牙利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