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12 月 28 日,首创环境(股份代号:03989)发布有关提供财务资助的须予披露交易公告。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首创投资与雄安首创订立贷款协议,首创投资同意向雄安首创提供 61,740,000 元人民币贷款;同时,首创环保集团与雄安首创订立独立贷款协议,首创环保集团同意提供 64,260,000 元人民币贷款。两笔贷款本金均按各自在雄安首创的股权比例而定,首创投资及首创环保集团分别持有雄安首创 49% 及 51% 权益,首创环保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士,此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贷款协议,首创投资提供的贷款本金 61,740,000 元人民币,还款日期为自协议日期起计一年,利率每年 4.55%,利息按季度支付,本金于还款日期一次性偿还,雄安首创可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提前偿还,且无需提供抵押,贷款用于偿还雄安首创计息负债及一般营运资金需求。首创投资提供贷款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公告等规定,因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贷款金额按股权比例而定。不过,由于交易适用百分比率超 5% 但低于 25%,构成须予披露交易,需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贷款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旨在加强雄安首创财务状况及融资能力,满足其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业务营运资金需求。公司非执行董事郝春梅女士因在首创环保集团担任高级职务,在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其他董事无重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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