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中,除出借人和借款人外,还经常出现第三人的签名,这些签名往往因为位置、表述和形式不同,引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争议。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据悉,周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与李某系亲戚关系,经王某介绍,周某与李某相识。2019 年,李某向周某借款 32 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底部记载 " 担保人王某 "。2023 年,双方再次结算,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据一张,并在借据背面手写还款承诺,底部记载 " 借款人李某 ",在该记载处下方另记有 " 连带担保人王某 "。因借款未还清,周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李某称王某签字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中 " 担保人 "" 连带担保人 " 字样均系自己在王某签字后经周某要求在王某签名前添加,王某对此不知情,仅是作为见证人签名。王某称其仅签了名字,并没有担保的意思。周某则称借条及还款承诺系李某出具后,写好 " 担保人 "" 连带担保人 " 字样再由王某签名。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王某的责任,法院认为:
从还款承诺的形式上看," 连带担保人 " 五个字不是王某书写,而是借款人李某书写,王某辩称其是见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生活阅历及知识水平,应当知道在还款承诺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如王某仅有见证人或者在场人的意思表示,就应在本人签名前写好自己在案涉借款中的角色,而不应该在签名前留下空白给他人书写内容,加重本人责任,且李某出具的两张条据,王某均进行了签名,其称添加字样均未告知王某,不符合逻辑和常理。
从签字形式和正常书写习惯来看,还款承诺上书写和签名顺序应是横向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李某和王某分别在借款人、连带担保人处签名符合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书写习惯,如果王某签名之间 " 连带担保人 " 五个字不存在,也未注明 " 见证人 ",其直接在借款人下方签名,则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周某更无需要求李某在王某签名处另添加 " 连带担保人 " 字样,仅凭李某陈述,不足以认定王某主张其作为见证人在还款承诺上签名的观点。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同时,判决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为避免因签字位置或身份不明引发纠纷,第三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时应规范书写,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如果不是借贷双方、也不是担保人的,最好不要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等债权凭证上签字。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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