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9小时前
驴肉中掺入马肉、猪肉销售,店主获刑七年,罚金、赔偿金超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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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2 月 11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因在驴肉中掺入马肉、猪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40 万元,同时还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70.2 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新京报记者张静姝 摄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1 月至 9 月期间,李某作为一家饭店实际经营人,雇用郭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驴肉中掺入马肉、猪肉的方式掺杂、掺假生产、销售伪劣驴肉制品。

被告人李某通过堂食、外卖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核算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70 余万元。2024 年 9 月,警方对涉案店铺及相关人员进行查封、抓捕,同时扣押物证碎肉、冻肉若干。经检测,被扣押肉类含猪源性成分、马源性成分、驴源性成分。2025 年 1 月 7 日,被告人李某被丰台警方抓获归案。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以马肉、猪肉等肉类冒充驴肉,生产伪劣产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刑事处罚之外,朝阳法院还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通过掺杂、掺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驴肉制品,该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依法还应当承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

朝阳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702672 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请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 40 万元。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702672 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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