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事儿 10小时前
百余名考生作弊,除了全部开除公职,更应追问三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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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综合报道,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一团伙长期组织 " 枪手 " 跨十余省市替考,涉案金额逾千万元,案件经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百余名作弊考生入职后被全部开除,全链条犯罪人员均受到法律严惩。

此案中,除了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等被告人均已领刑之外,网民最关注的,还是那百余名已成功 " 上岸 " 的作弊考生。

从法院公布的信息看,虽说并不是所有的作弊考生都构成犯罪,但法院也没有放纵不管——案发后,人民法院通报以作弊手段获取公职的王某等人所在单位,要求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均被开除公职。

倘若法院未作此通报,这百余名通过作弊手段 " 上岸 " 的考生,或许仍隐匿于公共部门之中。刑事审判虽以追究刑责为界,但司法机关于裁判之外主动通报的举措,恰恰彰显了司法能动性对公平正义的延伸守护。

只是,这种司法能动又颇值得深思:案件查办链条中的通报责任,本不应停留在审判阶段。

此案中,侦查机关在破获该作弊团伙时,是否及时将线索和立案情况同步至用人单位?检察机关在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存在严重违纪违规的情形,是否依法发出检察建议?

若存在前期通报缺位,则暴露出执法司法环节的协同盲区,让本应环环相扣的治理链条出现断点。

如公众所知,刑事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再到最终裁判落定,均有法定期限制约,故需耗时较长。若仅依赖审判阶段的通报,意味着作弊者或可在体制内滞留至案件终结,这显然与 " 零容忍 " 的惩处原则相悖。

在此期间,作弊者可能已在公职岗位履职数月甚至逾年。这不仅虚耗财政资金,更侵蚀公众信任。

那么,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谁来负责?这些人已领取的工资是否可追回?对本该入职的考生造成的侵害,又该如何善后?这些都将成为棘手的难题。

因此,有必要建立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常态化联动通报机制——侦查机关破获作弊团伙时就应即时预警,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违纪线索应同步移送,实现 " 发现即通报、查实即清退 " 的闭环管理。当刑事审判的法槌落下,行政问责的序幕也应同步拉开。

对于国家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等关乎公权力运行质量的选拔环节,亟须构建 " 作弊行为黑名单 " 数据库,实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

正如本案中作弊者渗透至公安、基层治理等关键岗位所警示的,公职队伍纯洁性容不得半点儿妥协,应通过技术赋能实现动态监管,让每一处身份核验环节都成为作弊者难以逾越的关卡。

更深层而言,对考试作弊的追责不应止于开除现职。当舞弊成本仅停留在 " 得逞则获益,败露则归零 " 的投机层面,尚难以形成足够震慑。因而,不妨进一步强化终身禁考机制,将作弊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对于挑战国家考试权威的故意违法行为,理应实行 " 违法记录报告 " 的刚性原则。正如公务员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所强调的 "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 标准,公权力机关必须筑起诚信堤坝,让每个试图通过作弊混入队伍者付出代价。

广东高院披露的这宗有组织作弊代考案,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法治建设需从 " 事后惩处 " 向 " 事前预防 + 事中监管 + 事后追溯 " 的全周期治理转型。

换言之,当法院的通报推动了一纸开除令,我们更应看到机制建设的紧迫性:唯有打通司法与行政的数据壁垒,构建起阳光透明的招考生态,才能让那些企图伪造人生履历的作弊者,失去玷污公职殿堂的机会。

撰稿 / 王仁琳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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