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快南京 1小时前
员工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待卫生间,法院支持公司合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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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为长时间 " 带薪如厕 " 被解雇,到底冤不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李某一个月内 14 次长时间超 1 小时待在卫生间,被解雇后不服气两次上诉法院,最终调解化解纠纷。

2010 年 10 月,李某入职 A 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 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 2020 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 3 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 14 次长时间超 1 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 4 小时。A 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了 2024 年 5 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 年 6 月及 2025 年 1 月住院手术记录以此证明。但是,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 A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32 万余元。

此案第一个争议点在于,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构成 " 擅离岗位 " 及旷工吗?首先,监控清晰显示,李某在 26 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 1 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 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 " 的定义。其次,病情抗辩不成立。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公司提供带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2024 年 4 月前及 5 月 27 日后无类似滞留,佐证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其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A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 是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制度上,A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虽然李某称自己留存的之前的员工手册版本与该 2020 年版存在不一致,但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 " 半年累计旷工 3 天以上可立即解雇 ",且出勤在岗是员工的劳动义务,故应予遵循。程序上,A 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于是,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A 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为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平衡双方权益,并合理考量李某在职期间的贡献及离职后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法院二审秉持 " 情理法 " 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 A 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 30,000 元。本案最终实现诉争止息,不仅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劳资纠纷中对法理、事理与情理的融合与衡平,也彰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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