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澎湃 · 新闻
评论员 张子涵
公开透明往往不会 " 危及社会稳定 ",相反,藏着掖着更有可能引起猜疑与不安。
近日,云南省市监局以 " 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 为由,拒绝公开 10 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举动引发了广泛讨论。在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当下,这样的拒绝理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更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初衷相悖。
公开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强制性义务。2019 年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 "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 的核心原则,在市场监管领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也有明确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让公众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从行政机关履职规范的角度,将处罚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能够倒逼行政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处罚,确保处罚依据明确、事实认定准确、裁量幅度合理。
行政执法的生命力在于公正透明,一份处罚决定必须经得起公众的审视。如果执法过程规范、处罚依据充分、裁量尺度合理,公开处罚信息只会彰显执法的公正性,增强政府公信力;反之,若以 " 敏感 "" 影响稳定 " 为由拒绝公开,难免让人怀疑执法过程存在瑕疵,甚至可能存在 " 暗箱操作 ",这恰恰是对执法规范化的背离。
公开处罚决定书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之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云南省市监局拒绝公开的行为,不仅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更堵塞了媒体监督的渠道,让本应透明的执法过程变得耐人寻味,徒增公众质疑,积累社会信任赤字,这才是真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社会稳定不会被公开透明 " 危及 ",反而会被不公开不透明 " 危及 "。
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需要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接受检验、不断完善,从来不是靠 " 捂盖子 " 就能实现的。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机关不应抱有得过且过的敷衍心态,更不能用似是而非的理由搪塞公众。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信息公开不是最终目的,经由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政府各项行动始终遵循法治的逻辑,才是信息公开的真正效用。从这个角度看,纠正不当做法,依法公开相关处罚信息,提升市民的查询体验和效率,才能让信息公开从字面走向实际。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更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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