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6小时前
外卖员送外卖时出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理赔遭拒,保险公司:属格式条款“免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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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无责

外卖小哥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遂向公司投保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遭遇对方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其所受伤害符合格式合同里约定的 " 不予理赔 " 的 " 免责 " 情形,且社保方面已经对其赔偿,保险公司再赔就是 " 重复赔付 "。那么,保险公司 " 拒赔 " 的理由充分吗?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点(下称:新职伤)在全国多地开展,惠及了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锡的外卖小哥曹某就是受益者。

作为一名外卖骑手,2024 年 1 月,曹某在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无责。经人社局认定,确认其所受伤害为职业伤害。最终,曹某获得 4 万余元社保基金赔付,即前述的 " 新职伤 " 政策规定的保障。

与此同时,曹某所在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其在每天第一次接单时支付。该保险的起保时间为曹某每天第一次接单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凌晨 1:30,保额为 60 万,并约定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残的,可按残疾的伤残等级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因此,曹某后续又向保险公司发起理赔申请,但被拒绝。

保险理赔金额名录

保险公司称,双方签署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有一个 " 免责条款 ",约定若被保险人符合 " 新职伤 " 中约定的 " 职业伤害情形 ",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曹某已经获得了 " 新职伤 " 的赔付,如今再来跟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会构成 " 重复赔偿 ",不符合保险政策规定的 " 填平原则 "。

直白地说,保险公司的意思就是,曹某已经得到了社保赔付,所受伤害已经得到 " 填平 " 即补偿,所以保险公司没有理由再赔付。

曹某之后将保险公司告到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法院审查确认,其受伤时处在保险期间内,经鉴定还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抗辩的 " 免责条款 " 系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者," 新职伤 " 赔偿系新就业形态下的社会保障,而案涉合同系商业保险合同,两者并不冲突,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

" 即使根据‘填平原则’,相比可量化的物损,人身伤害损失到底有多大,实际上无法估量,因此很难说赔付了一点钱就完全实现了对被伤害者的赔偿,达到‘填平’标准更难说。" 案件承办法官王晓芬受访时称。

梁溪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某伤残赔偿金 6 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无锡中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诉求,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张丹路 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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