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 12小时前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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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感谢你们了 ! 包里的东西都还在,真是帮了我大忙 !" 日前,李女士从民警手中接过失而复得的背包,对警方连夜帮其寻回遗失物品感激不已。

前几天,市民李女士骑共享单车抵达南开区古文化街附近,不慎将随身背包遗落在车筐内。发现物品丢失后,焦急的李女士立即拨打 110 求助,希望民警能帮助找回。公安南开分局古文化街治安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了解,李女士的背包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现金及个人重要证件等物品,因近日工作需要用证件,李女士十分着急。民警一边安抚李女士情绪,一边迅速展开调查工作。

民警第一时间调取北门现场及周边路段视频,通过排查,发现李女士离开后 10 分钟,一名拾荒老人途经此处将背包拾走。由于老人无固定行进路线,民警扩大搜索范围查找,经过不懈努力,凌晨时分民警成功发现老人住在河北区某老旧小区。次日一早,民警驱车前往河北区,联合社区网格员开展实地走访。在居民指引下民警顺利找到拾荒老人。经耐心沟通,老人承认拾得背包的事实并主动交还。

经核对,包内物品完好无损,并返还给李女士。同时,民警向拾荒老人普及有关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告知其应及时返还或交至有关部门,老人表示充分理解并承诺今后会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 张艳 通讯员 王凯峰

图片由公安南开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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