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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8 日,泰国媒体报道了最高法院税务案件部关于 " 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税案 " 的最新裁决。该案源于原告在 2006 年出售某大型上市公司股份后,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其缴纳约 176 亿泰铢的个人所得税。

原告认为税务程序及评估不合法,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评估结果。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最高法院于 11 月 17 日作出最终判决,推翻前两级法院裁定,确认税务部门的评估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需依法承担税务责任。
案件的起点来自税务部门在 2017 年向原告发出的个人所得税评估通知,内容涉及 2006 年出售股票所产生的应税所得。
原告主张程序违法,并向税务法院提出诉讼。

2022 年,税务法院认为税务官未按《税法典》第 19 条向原告本人发出调查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因此裁定撤销评估。随后专门法院维持原判,案件再被提交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作出了与下级法院截然不同的判断。法院指出,涉案股票在交易时登记在两名持股人名下,而后续司法调查已认定两人属于 " 代持 " 角色,实际股权属于原告所有。根据《民商法》规定,代理人行为可直接对真实权利人产生法律效果。
因此,当税务部门依据股票登记信息向这两名代理人发出调查通知时,其行为属于依法执行,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通知效力自然延伸至实际持有人。换言之,税务官即便未直接向原告发出通知,也不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核心交易本身存在明显的经济异常:两名代理人以每股 1 泰铢的价格从一家公司购入 3.292 亿股股票,而同日该股票在交易所的真实市场价为 49.25 泰铢,并立即以市场价出售给收购方。
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的经济理由支持以比市价低近 40 倍的价格购入股票,因此差价部分构成 " 可计算为金钱的利益 ",属于《税法典》第 39 条所认定的 " 应税所得 "。由于该所得实际来源于真实持有人,税务部门有充分法律依据进行税务评估。
最高法院同时指出,代理持股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应税人身份,使国家无法按法律本意对收入进行征税,这种做法违背税务诚信原则,不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
因此,本案不具备减免罚金或附加金额的理由。法院认为,这是一种不具经济合理性的安排,其结果与规避税负高度相关,不属于可减轻责任的情形。

经过全面审查证据与法律条文后,最高法院认定税务部门的评估具有法律效力,原告需要按照 2006 年的所得情况计算并缴纳相关税款,金额超过 158 亿泰铢。
与此同时,法院撤销此前两级法院的全部裁定,认为那些裁定误解了税务程序的效力和代理关系的法律含义。
这项判决被视为近年来重要的税务法律案例之一,明确了代理持股、应税所得界定及税务程序效力的法律原则,也为泰国未来处理大型资本交易税案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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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新宇
图:综合自泰媒
主编:布周十面派
来源:泰国网传媒
法务支持:克莱德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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