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08-01
南网能源: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提供特定商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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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南网能源 ( 003035 ) 08 月 01 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贵公司在合同能源服务中,贵公司作为节能服务公司的,代收转售服务对象的电费、水费纳入了贵公司营业收入,在能源费用托管的业务模式,采用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充(供)电业务的收入确认》及证监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合同能源管理一般根据节能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确认收入,对于其中水电销售部分一般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请贵公司提供全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是否符合规定。

南网能源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开展能源费用托管业务,是通过采用科学的管理运行和先进的节能技术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电力是与公司的服务为一个组合共同提供给客户。站在客户的角度,客户认为公司要对项目的整体质量或性能负责。目前公司收取的托管费用一般是按照与客户协议约定托管电量以及双方约定的电价向客户收取托管费,也有与客户协议约定按固定的合同总价收取的情况。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提供特定商品的价格,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综上,公司在能源费用托管业务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按照会计准则采用总额法核算适当。感谢您的关注。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 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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