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范志辉
这两天,关于黄霄雲翻唱侵权华晨宇这事,两边粉丝在网上吵了好几天了。
昨天,华晨宇工作室也亲自发声,经过一天的主动沟通,但双方并未达成有效共识。同时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场:避重就轻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拒绝音乐版权擦边行为;希望音乐作品能够多一些纯粹原创,少一些模糊 " 借鉴 "。
简单回顾一下事件来龙去脉:3 月 11 日,黄霄雲发布了发布了《烟火里的尘埃》的翻唱版本,相比最初的录音师版本,她在最后加了一段几十秒的吟唱。但 3 月底的时候,她演唱的这个版本被华晨宇粉丝揪出来,说吟唱部分侵权了华晨宇在《歌手 2018》第五期《孩子》live 版的吟唱片段。而黄霄云方拥有的是《烟火里的尘埃》原曲的使用版权,而非《孩子》live 版的使用版权,构成侵权。
3 月 31 日,黄霄雲工作室也发布了声明,提到获得了华纳版权的许可,但对于吟唱部分的版权争议、改编授权的细节没有做过多解释,这也导致这份声明没有起到平息争议的效果,争吵还在持续。
那么,到底怎么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呢?我这里只提供一些参考标准,不下结论。
· 独创性标准:若合声部分具有独特的旋律编排、合声设计或创造性表达,而非简单的重复或常规伴奏,则可能被视为独立作品,复杂的多声部编配或标志性的和声段落可能满足原创性要求。
· 简单和声不构成保护:若仅为单音和声、三度音程跟随主旋律等基础形式,通常缺乏独创性,无法单独受保护。
比如,皇后乐队的《Bohemian Rhapsody》中复杂的合声编排,一般被认为单独使用需要授权;但在大多数流行歌曲中,简单的合声伴奏通常被视为原曲编曲的一部分,无法形成独立版权。
那有的人就会说了,即便是编曲,也会涉及侵权吧?
首先在国内呢,编曲目前没有版权的,一般只拿劳务费。对比版权保护更完善的美国,编曲人通常也不会自动获得编曲的版权,只有在编曲足够 " 创造性 ",并获得原作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演绎作品 / 派生作品(Derivative Work)注册版权。
具体到黄霄雲和华晨宇的侵权争议,个人倾向认为,两段吟唱还都是在《烟火里的尘埃》原曲的和声框架内的演绎。当然,华晨宇的设计更复杂一些,有一个男女声的对话,听感更丰富。
也就是说,不论是按照著作权侵权还是美国版权法视角下的编曲侵权的角度,要认定黄霄雲的翻唱涉及侵权,都需要 " 独创性 + 实质性相似 " 两个条件都能达成。
但在现实中,如果拿到了词曲翻唱授权,翻唱的时候加几句类似吟唱这样的设计,一般不会被追究,顶多私下打个招呼,这事就过去了。
最后,你认为黄霄雲侵权了吗?
* 本文图源网络,如侵权联系删改
先声话题
话题内容:你认为,黄霄雲的翻唱是否侵权华晨宇?
长期招聘音娱产业记者(实习 / 兼职 / 全职),不问出处,能力说话,待遇从优,详情请后台回复 " 招聘 "。
排版 | vision
音乐先声工作室介绍
音乐先声,即专注音乐产业,先发未来之声。怀抱对文字和产业的敬畏之心,我们致力于在信息过载的时代,通过对国内外音乐产业案例、现象的研究分析,拆解背后的逻辑、规律和趋势,持续输出深度干货,争取领先行业半步。
目前,音乐先声在虎嗅、36 氪、钛媒体、界面等核心平台累计发文超 1300 篇,获得人人都是产品经理 2020 年度最具影响力作者,内容穿透力、行业影响力居音乐垂直领域第一位。
往期热文
- 关注我们,收获最新产业洞察 -
如果喜欢这篇文章,点击下方 " 在看 "。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