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资讯 03-29
三部门多策齐发!金融监管体系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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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步推出多项重要金融政策,涉及金融稳定工具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及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旨在构建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   央行:丰富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箱   //

3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 2025 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

会议认为,2024 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系统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提升风险监测的广度和深度,稳妥有序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有效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当前,我国金融业运行总体稳健,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随着宏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中国金融体系的韧性将进一步提升。

会议强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系统要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思想、指导实践,做好 2025 年金融稳定工作。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和外部冲击。强化科技赋能,持续优化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框架,完善系统性风险评估和认定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建立权责对等、激励约束相容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机制。探索拓展中央银行宏观审慎和金融稳定功能,丰富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箱,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 月 28 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披露办法主要修订了三大方面:第一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第二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第三落实新《公司法》,调整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该披露办法强化风险揭示要求,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外包 " 行为的监管要求,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信披办法》处罚金额上限调整至十万元。披露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做好定期报告层面的规则衔接,证监会同步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同日,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修改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的决定》。本次共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 IPO 优先配售对象。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在新股申购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 IPO 优先配售对象,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将来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空间。

二是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 IPO 分类配售具体规定。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有关在科创板试点未盈利企业分类配售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

三是禁止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为了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存在不得减持情形股份规定的衔接,回应市场关切,删除《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

四是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完善有关财务资助的表述,在《承销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增加有关禁止通过财务资助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明确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承销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将第三十三条中的 " 股东大会 " 修改为 " 股东会 "。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抓好《承销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市场参与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推动提高发行承销与定价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   金管总局强化金融监管与民生保障   //

3 月 28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续发布多项重要政策,涵盖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及货币经纪业务规范,通过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大养老产业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推动金融监管体系全面升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有关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对客户购买的产品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销售与其相匹配的产品。

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对于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销售等。

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还发布了《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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