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刘治颖 11 月 19 日,富满微 ( SZ300671 ) 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据悉,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持 " 富满微 " 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 6.5053%。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集晶香港共卖出 " 富满微 " 股份 8,802,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90%。2021 年 6 月 18 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 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 年 6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 " 富满微 " 股份 3,084,6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53%;卖出金额为 319,012,265.47 元,亏损 50,864,757.10 元。2021 年 8 月 26 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 5% 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 5% 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 " 富满微 " 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集晶香港在持股比例每减少达到 1% 时履行了披露义务,针对持股比例减少达到 5% 未披露情形,主动进行了纠正,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深圳局决定:
一、对集晶 ( 香港 )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集晶 ( 香港 ) 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 " 富满微 " 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320 万元罚款。
富满微成立于 2001-11-05,法定代表人为刘景裕,注册资本为 2.18 亿元,经营范围包含:集成电路、IC、三极管的设计、研发、生产经营等。该公司大股东为集晶(香港)有限公司,持股 31.65%。
2024 年前三季度,富满微实现营业收入 4.96 亿元,同比下降 5.12%;归母净利润亏损 6480.65 万元,上年同期亏损 1.35 亿元;扣非净利润亏损 8384.01 万元,上年同期亏损 1.6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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