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关于工伤的认定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尤其是出差期间发生的意外。人力社保部门以案说法,让人们能够更加了解相关规定。
潘某系 A 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022 年 7 月 14 日,潘某随同销售经理去北京出差。7 月 20 日 15 时左右,潘某和经理到客户付某处谈完业务后,潘某去见其朋友陈某。大约 21 时,潘某告诉经理,其在朋友陈某处吃过晚饭回酒店途中,在地铁站下楼梯时脚崴了。2023 年 3 月,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处理结果是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 " 因工外出 " 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人社部发 [ 2013 ] 34 号 ) 第一条进一步明确," 因工外出期间 " 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据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发生的伤害,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潘某因工外出期间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会友个人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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