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赵治平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57.01% 表决权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赵治平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降至 42.75%,仍处于控制地位。
弘景光电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申万宏源证券 ")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 肖文涛,卢勇。
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撰写弘景光电首轮问询第 124 页显示," 钱敏,1996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企查查显示,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9 年 7 月,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撰写一轮问询称 " 钱敏,1996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职,律所未成立提前 3 年任职。
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撰写弘景光电首轮问询第 140 页显示," 高国成,2001 年 7 月,任信泰光学(深圳)有限公司品保组长 2021 年 3 月至今,任弘景光电制造总监。"
企查查显示,信泰光学(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8 月,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撰写一轮问询称 " 高国成,2001 年 7 月,任信泰光学(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未成立提前 1 年任职。
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撰写弘景光电首轮问询第 175 页显示," 饶龙军,1991 年 5 月至 2005 年 12 月,任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2011 年 8 月至今,任中山市光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企查查显示,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9 月,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撰写一轮问询称 " 饶龙军,1991 年 5 月至 2005 年 12 月,任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 ",公司未成立提前 1 年任职。
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撰写弘景光电首轮问询第 175 页显示," 肖共和,1972 年 9 月至 1974 年 12 月,任广州钢铁厂轧钢车间材料计划组组员。"
企查查显示,广州钢铁厂(现更名:广东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78 年 5 月,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撰写一轮问询称 " 肖共和 1972 年 9 月至 1974 年 12 月,任广州钢铁厂 ",公司未成立提前 6 年任职,肖共和 1974 年 12 月离任公司都未成立。
作为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不仅是企业与监管之间的桥梁,更承担着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弘景光电一轮问询中 " 钱敏、高国成、饶龙军、肖共和 " 任职和工商注册信息差异的持续存在,不禁让人质疑申万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是否对关键信息进行了严格的核实,以及在发现问题后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修正措施。
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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