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11-13
三部门发布楼市新政:个人购买2年以上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renwen1.html

 

11 月 1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契税政策方面,将现行享受 1% 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 90 平方米提高到 140 平方米,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 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 140 平方米的,统一按 1% 的税率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 0.5 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公告还指出,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同时废止。2024 年 12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潇湘晨报记者牛蕊

报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 " 晨视频 " 客户端,搜索 " 帮忙 " 一键直达;或微信添加报料客服:xxcbcsp;或拨打热线 0731-85571188。如需内容合作,请拨打政企服务专席 19176699651。

相关标签

增值税 财政部 房地产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