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11-12
违法占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高家堎村民委员会被罚28万元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高家堎村民委员会因违法占地,被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罚款 28 万元。

根据 " 信用中国(陕西)" 官网发布的宝市自然资陈监字 ( 2024 ) 44 号处罚决定书显示,虢镇街道高家堎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私自于 2023 年 9 月占用本村北环路以南集体土地建汽车充电站 , 面积 2800 平方米(4.20 亩),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0 条和第 57 条,对其作出罚款 28 万元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拓展阅读→

违法违规用地怎么界定?有哪些处罚?如何处理?

违法占地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违法占地的表现形式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等。

如何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图或者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判定。

只要现状是建设用地就是合法用地吗?

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并不能作为判定用地是否合法的依据。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一律视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5 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 10 亩以上,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定罪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Tip:目前上海占用一般耕地按 8 万元 / 亩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 16 万元 / 亩收取耕地开垦费。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 2021 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1 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的,应如何整治?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

法律中关于耕地非粮化处罚的相关条款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制要求的行为应该怎么做?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履行发现、报告的义务。对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制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事实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理应有义务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好本集体的土地。另外,村集体土地是否种植粮食作物,也只有村民委员会能及时发现、及时引导。规定村民委员会发现、报告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加强前端监管,落实好耕地种植用途管制的要求。

怎样处罚破坏耕地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5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非法占地是不是只要缴了罚款就行了?

不行。法律规定,从行政法律责任方面而言,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从民事法律责任方面而言,非法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非法占地人要恢复土地利用状态,赔偿损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地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说违法用地可能会 " 倾家荡产 "?

对非法占地的罚款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提高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占用 10 亩耕地,最高罚款可达 666 万元。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信用中国(陕西)官网、国土空间规划交流平台

相关标签

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阅读 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