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11 月 11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指出,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活动,但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以内借款、担保的除外;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产业投资基金以定向增发、协议转让、或以退出为目的的技术操作除外;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从事明股实债或要求市县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有关法律制度禁止的其他业务。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