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11-06
三超新材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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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1 月 5 日三超新材公开信息显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邹余耀、非独立董事吉国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信息披露违规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2019 年 8 月 31 日 , 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株式会社中村超硬签署资产购买合作协议的公告》, 披露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江苏三超 ) 与日本株式会社中村超硬 ( 以下简称中村 ) 正式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 拟以 19 亿日元购买中村现有的 225 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检测设备等 ; 以 3 亿日元购买中村持有的与金刚线相关的所有技术的使用或实施的独占许可。2021 年 9 月 27 日 , 江苏三超向中村发送了《合同解除告知函》, 表示设备无法稳定生产、实现销售 , 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对该进展情况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3 月 ,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江苏三泓 ) 存放募集资金的账户均为一般账户 , 未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 , 公司在《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 2023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 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邹余耀、董事会秘书吉国胜未能做到勤勉尽责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 第四条的规定 , 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处罚决定如下:

对公司、邹余耀、吉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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