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11-05
退市紫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郭晓清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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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1 月 4 日退市紫晶公开信息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郭晓清、肖常和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24〕137 号、〔2024〕138 号、〔2024〕139 号 ) 查明的事实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简称立信所 ) 作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紫晶存储 )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 肖常和、郭晓清作为紫晶存储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 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 一 ) 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在收入细节测试中 , 立信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 , 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 " 随货同行联 " 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 , 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 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此外 , 立信所在对部分项目的收入细节测试中未检查物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 二 ) 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立信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 而回函快递早在 2021 年 4 月 27 日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 , 但立信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该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 三 ) 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立信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 , 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 , 但未留存相关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予以监管警示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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