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11-05
慧辰股份:赵育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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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1 月 4 日慧辰股份公开信息显示,赵育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孟岩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1. 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细节测试及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 未发现个别客户回函、验收报告异常等情况 ; 二是个别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 , 未获取被审计对象参与项目的证据 , 未充分关注有关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性 ; 三是针对项目验收文件简单且模板化、个别客户经营异常、存在大额预付款项、审计证据不一致等情形 , 未保持合理关注 , 未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舞弊风险 ; 四是未充分关注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 , 未恰当执行审计程序了解第三方背景及代付能力等。2. 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大额资金出借情况 ,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底稿记录归档方面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 , 体现在会计分录测试以及所有者权益、营业成本和存货等底稿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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