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医疗机构要做好放射性废物的清洁解控工作
出处: 作者:彭慧 网编:陶凤 2018-12-11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彭慧)12 月 11 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核医学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放射性废物的清洁解控工作。
通知规定,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开展临床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 " 各相关单位 "),应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水加强管理,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适用的监测仪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放射性废物的清洁解控工作。
各相关单位须根据核素半衰期的长短,将核医学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水按照 A 类(所含核素半衰期均小于 24 小时)、B 类(所含核素半衰期有大于 24 小时的)分别暂存与处置。
按照规定,核医学放射性固体废物须设置独立的暂存室。药物操作场所、废物暂存室应分别设置有屏蔽能力并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废物桶、废物箱,并按照 A 类或 B 类废物进行标识。药物操作场所废物桶内应使用不易破损的塑料袋对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密封袋口后转移至暂存室废物箱中,并在塑料袋外表面注明废物类别(A 类或 B 类)、重量(或体积)、所含核素名称、暂存起始日期等信息。
各相关单位应分别在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处置管理台账、放射性废水暂存、处置管理台账上记录放射性废物、废水暂存、检测、解控、排放等信息,并对自行监测数据、解控与排放记录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数据不实或记录虚假导致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各区环保局和市放废中心、市辐射中心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核医学放射性废物暂存与处置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核医学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医疗机构自行做好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标准,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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