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豪
" 每个字都像是射出的子弹 ",网友这句话形象地揭示了网络暴力的杀伤力。网暴无声却致命,让人不禁思考如何有效治理这一社会顽疾。施暴者如幽灵般,常常被互联网隐匿身形。在这场无形的战斗中,对立与谩骂往往模糊了事件的本质。然而,受害者所承受的伤痛却是真真切切、难以弥合的。更为严重的是,网络暴力很容易引爆网络情绪,人为造成社会价值的撕裂,进而影响我们的现实生活。对此,唯有通过构建科学的治理体系,从法律法规的完善、技术手段的创新、网络生态的优化等多个维度入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
8 月 1 日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此前,《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均涉及网络暴力治理。此次,《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制度体系 " 落地 ",传递出严惩网暴的坚定决心和多层次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明确信号。
《规定》共 34 条,织密了法规的 " 笼子 "。比如,针对网络匿名机制可能带来的 " 恶语无代价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 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还比如,在预警方面《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加强识别监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有专家解读称,《规定》建立了 " 事前 - 事中 - 事后 " 的全链条治理模式;此外,《规定》针对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未成年人、禁止 " 网络大 V 以谣谋利 " 等热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多措并举,努力让 " 按键 "(暗箭)少出手或不出手。
我们在为《规定》实施叫好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治理网络暴力,法规构建的更多是 " 基座 " 或者说 " 底线 "。呈现在网络上的无序暴力,往往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情绪宣泄甚至戾气发作,是互联网经济下投机者对流量的追逐,以及精神世界不够丰富的 " 吃瓜 " 人群瞬间的好奇。
从现实来看,网络暴力呈愈演愈烈之势,治理困境愈发凸显。比如,在资本和流量的双重驱动下,部分网络大 V 和网民容易被利益所驱使,发布不实信息或参与网络暴力,加剧了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治理难度。最常见的就是平台通过 " 过滤泡技术 " 精确匹配、塑造用户的兴趣,将用户 " 固定 " 在特定的信息茧房中,引导甚至决定用户的思考;比如,现有治理手段与网络空间存在一定的不适配,由于现行法律的执法难度大、成本高等原因,对参与网暴者的治理效果有待增强。
因此,网络暴力问题,绝非单一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更非单一的线上问题,而是涉及线下真实世界的综合性问题。况且,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边界正在日益模糊,甚至加速相融,互联网的特性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我们看待和破解互联网领域的问题,也必须保持运动的、发展的思维,绝不能陷入刻舟求剑的窠臼。
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治理网络暴力问题,就要清醒认识到,这是一场持久战,更是一场系统战,有 " 规 " 更要有 " 矩 "。必须构建全链条、多层次、立体化的治理体系,推动形成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 " 矩阵 "。比如,构建 " 政府 - 平台 - 用户 " 的多层次治理体系。在政府层面,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边界,打通协同机制。在平台层面,明确平台在防治网络暴力方面的具体义务,强化其主体责任。在用户层面,既约定用户应遵守防治网络暴力方面的义务,还要确立和完善用户投诉举报及维权的配套制度;比如,形成 " 自律 - 管理 - 保障 " 的立体化治理格局。在自律方面,鼓励加强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并要求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在监督管理方面,相关部门要构建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特别是作为政府部门,要确保公众关切的问题,做到信息公开及时,谨防陷入 " 塔西佗陷阱 "。在法律责任保障方面,须进一步织密制度之网。
当然更为重要的,或许仍在于经济的不断增长、民生的持续改善、优质精神文化产品供给的日益增多等等,简而言之,就是要让大家日子越过越好、越过越有味,让生活中的美好元素越来越多。人的物质生活越丰富、精神世界越充实,独立思考的能力越强,被带节奏的概率就越小,参与网络暴力的欲望就会越低,反对网络暴力的意识就越高。
或许,这才能从根子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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