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发布公告,通报了对金蕾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告指出,金蕾在 2010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及《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为此,金蕾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据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她需在指定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深圳证监局接受谈话。
公告还明确了金蕾的申诉权利,即若对此监管措施存在异议,她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的 60 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过程中,该监管措施仍将持续执行,不受影响。此次公告再次彰显了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与秩序。
(综合财中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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