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 10-16
云南城投及董秘李映红被监管警示,未及时披露交易方未按期支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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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 刘治颖 10 月 16 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投)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4 年 8 月 20 日,云南城投披露关于签订《还款协议》的公告显示,2022 年 11 月 29 日,云南城投与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柏丰)、云南柏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丰集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云南城投以 2.5 亿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东方柏丰 51% 股权转让给柏丰集团,柏丰集团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一年内向东方柏丰提供标的债务借款,用于东方柏丰向云南城投及其关联方偿还所有存续债务本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东方柏丰向云南城投及其关联方支付 5.5 亿元,其中包括股权转让款 2.5 亿元,债权款 3 亿元。截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云南城投陆续又收回 1.2 亿元标的债权,尚有 8,458.93 万元债权本息未收回。云南城投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时,及时披露交易方未按期支付债务相关情况,直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才在就剩余款项偿还安排签订《还款协议》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等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予以监管警示

云南城投成立于 1997-04-21,法定代表人为孔薇然,注册资本为 16.06 亿元,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等。该公司大股东为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9.05%。

业绩方面,2024 年上半年,云南城投营收 9.34 亿元,同比增长 16.26%;归母净利润为 4109.06 万元,同比下降 68.42%。

相关公司:云南城投 sh6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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