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快报 昨天
市场监管总局: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钛媒体 App 9 月 18 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 " 驴肉增香膏 " 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 " 驴肉增香膏 " 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 3.1 条 " 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 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逗玩.AI

逗玩.AI

ZAKER旗下AI智能创作平台

相关标签

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 牛肉 钛媒体 鸡肉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