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 " 生鲜灯 "?!
罚!
近期,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了违规使用 " 生鲜灯 " 专项检查。据悉,9 月以来,执法人员共检查 17 家经营主体,发现 3 家存在违规使用 " 生鲜灯 " 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发现问题的经营主体开展 " 回头查 " 行动,相关问题均已按期整改完毕。
据了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自《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生鲜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累计检查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经营主体 467 家次,发现 91 家存在照明设施使用不规范问题,其中立案调查 6 宗,均已进行相应处理。
执法人员呼吁广大经营者,携手撤下 " 生鲜灯 ",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市民朋友如发现经营者
使用的照明设施
对食用农产品有 " 美颜增色 " 功能,
请谨慎消费!
同时,消费者可通过
热线电话 12315、12345
及微信小程序 " 珠海 12345"等渠道
进行投诉举报,
执法人员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
文:珠海传媒集团 郑振华
图:珠海传媒集团 赵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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